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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晨报:火车轮下,人命只值150元?
      来源:南京晨报  孙瑞灼   2007年01月17日 11时2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交通法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月7日,8岁男童冰冰在江西景德镇市昌河生活小区命丧火车铁轮。冰冰死后,赔偿数额问题成了争执焦点。他的父母认为,参照交通法规,景德镇铁路运输管理处至少应赔偿20万元,而铁路运输管理处表示“救济费”最多是150元。(1月16日《江南都市报》)

  铁路部门之所以敢如此理直气壮地宣称“撞了白撞”自然有它的依据,那便是一份“暂行”了28年之久的规定———1979年的国务院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火车轮下,人命竟然只值150元,如此违背人情、法理和常识的咄咄怪事却被证明为“合理”。这也许符合“铁老大”的“理”,但它符合社会大众的“理”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吗?

  值得思考的是,这个不合理的《暂行规定》何以“暂行”了28年之久?在我看来,这其实是一种立法不作为,在其背后是一些部门受部门利益影响而“选择性立法”。凡是对自己部门有利的,总是用尽全力、不惜代价促成出台,而凡是对自己不利的,则消极不作为,甚至阻碍有关政策的出台。

  “立法不作为”与“乱立法”一样都具有极大的危害,将导致源头上的不公,使国家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等受损。因此,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杜绝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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