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银监会召开首次部际联席会议...
·最高检:药监局案是商业贿赂...
·公安部发布春节公共安全提示
·国家禁毒委公布2006年禁...
·全国律协举行“2006年度...
·中纪委监察部整顿派驻机构
·北京监狱局春节前大规模赦罪...
·我国拟筹建国家级预防腐败机...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四川省高院出台意见 单位...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新法速递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草原防火...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安徽严禁变相公款出境游 旅行社不得办出国培训
      来源:新华社  蔡敏   2007年01月18日 10时0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出境游”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安徽省人事厅近日下文,严禁以公务为名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观光,公费出国(境)培训团组一律不准由旅游部门或旅行社渠道来承办或转包。

  据介绍,安徽省明确规定,省外国专家局(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和人事外事工作。

  在因公出国(境)团组报送审批前,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和各市出国(境)培训机构等,必须严格审核、严格要求、严格把关,杜绝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和考察团组,杜绝跨地区、跨部门(行业)组团,与项目无关的“搭车”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安徽省公费出国(境)培训团组一律不准由旅游部门或旅行社渠道来承办或转包。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选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当年公布认定的渠道。选用其他渠道,须经市、省外国专家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严格执行出国(境)培训批复日程,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或考察路线,更不允许另搞一套日程。

  安徽省还规定,培训结束后,培训团组要用不少于一天时间开展总结,并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分别报省外国专家局和组团单位;个人总结要在回国后七至十天内报组团单位和派员单位。培训团组回国半年至一年以后,组团单位要对培训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成果及时报省外国专家局。严禁重派出、轻管理、轻成果的现象发生。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通知反对商品过度包装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规定
·商务部负责人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家旅游局发出境游消费提示
·国家旅游局要求游客出境游禁止前往遭恐怖袭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