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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中国不需要暴力,但要点血性
      来源:南方都市报  顾则徐   2007年01月18日 11时3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聚众斗殴罪”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上海某电子公司青年徐方(报道化名),因女友提出分手迁怒于南京某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左凡(报道化名),请厨师王某约请南京某学院在校学生五名及厨师若干名“撑场子”,邀左凡见面,见面时予以群殴,左凡奋起反击,用工艺刀当即捅伤数人,致两人重伤,徐方逃跑,左凡追击捅上一刀,致其肺部受伤。最近,南京玄武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左凡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徐方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分别判处参与斗殴者王某、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斗殴事件发生后,南京某大学226名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生签名呼吁法官轻判左凡,在一些网络论坛上,赞扬左凡是“大英雄”、“有血性”的人占了大多数。《中国青年报》相关报道出来以后,一些言论家对这种群众倾向予以了全面的否定性批评,甚至提升到了所谓“大学生‘左派’”的高度。对这些批评,我并不以为然。

  在《中国青年报》相关报道中,南京玄武区法院少年庭庭长王萍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是‘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亦即要求防卫措施与不法侵害在强度上基本相当’,在本案中,左凡主观上虽有防卫意图,但其面对徐方等人的拳打脚踢,持刀挥舞,且造成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属于防卫过当。而追捅徐方的做法已不属防卫范畴,涉嫌故意伤人。”王萍的这一解释并不是没有可商榷之处。

  法院对左凡予以判决的事实基础只能是他追捅徐方一刀,而不应该是之前处于围殴中的反击情节。王萍将左凡处于围殴中的反击情节断定为防卫过当,并没有充分的法理基础。正当防卫是在应由法律保护而法力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公民奋起自卫的正当权利,它不限制公民进行防卫的手段。徐方纠集的一群人对单独的一个人左凡进行拳打脚踢围殴,左凡有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他的防卫并不等于也只能使用拳脚,事实上,仅仅使用拳脚并不能够达到防卫目的和效果。如果因为左凡使用了工艺刀,就认为他防卫过当,这就是不存在任何商榷余地的错误断定。

  正当防卫有无限度防卫,这一法理在《刑法》第二十条中得到了体现:“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一群人围殴一个人,而且是设计好的“场子”,虽然没有使用明显会致人于死命的凶器,但仅仅拳脚也足以导致被围殴人轻伤、重伤乃至死亡的后果,足以构成《刑法》第二十条中的“行凶”规定,因此,进行防卫的左凡属于无限度防卫,不管他在防卫中导致“行凶”者何种后果,都“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因为他导致两人重伤而断定他防卫过当,便是没有准确理解无限度防卫。

  总之,左凡受刑的唯一事实基础是他追捅徐方一刀——如果这一刀的后果足以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话,而不是什么防卫过当。在这一前提之下,再来看大学生们及网络论坛网友们对左凡的赞扬,就不能简单地予以否定批评。也就是说,即使人们并不一定懂得有关法理,但经验也足以使大家倾向于判断左凡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事实上,即使判决机构的庭长也并不是能够准确理解关于正当防卫的法理的,所给出的判决结果也许并没有错,但解释却是非常可以商榷的。

  大学生与网友对左凡进行赞扬的倾向性在于对“血性”的期盼。当批评家们在否定性地批评他们时,是否同时也应该反思:今天我们的民族是否少了“血性”?正因为少了“血性”,所以,“血性”才成为了人们的理想。一方面,当代中国充斥着暴力倾向;一方面,则越来越缺乏“血性”。暴力倾向总是呈现为集体主义形式,在这种集体主义形式中压抑住了个体的刚勇之气,呈现为“血性”的缺失。当人们追求个性,作为阳刚一面的“血性”自然也就成为了理想。因此,即使从这个角度说,对人们赞扬左凡进行批评,也不能予以简单的否定,而更应该多点反思。中国不需要暴力,但为什么不可以多点“血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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