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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无法律依据“撑腰”法官助理在艰难中前行
来源:法制日报 陈煜儒
2007年01月23日 10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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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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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目前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审判实践中,承担着大量与司法审判相关的工作。但是,由于目前尚无具体的关于法官助理的法律规定,故而普通人对“法官助理”感到非常陌生。而且,法官助理制度在实践中也遭遇了种种难题。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毕业生小章每天朝气蓬勃地出入于庄严的最高人民法院大门,几个月前,他从几千名考生中脱颖而出,被最高人民法院录用为法官助理。由于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其刑事审判五个庭需要扩充编制,其中就包括法官助理,小章就是乘着这个东风,在千里挑一的严格筛选下,实现了他梦寐以求的愿望。
广东省某法院的小王,就没有小章那么春风得意,因为小王原本是具有审判权的法官,但在这次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改革中,由于法官员额的限制,却成了法官助理。常人都能理解小王的痛苦。在中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大潮中,我国现行的与法官职业有关的法律制度、审判模式、审判人员构成,都将经受蹉跎岁月难耐的磨合。
怎样才能使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助理制度合理有序地畅游于中国审判制度的大海呢?有三位诉讼法学者、宪法学者在接受记者专访后,汩汩倒出了他们深切的关注和殷殷的期盼,那就是尽快立法,以明确法官助理的地位、职责和权限。
法官助理产生的背景及试点中的难题
记者日前在采访中了解到,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法官职业化建设目标是通过法官人事制度改革与审判组织改革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其内容一是以司法考试的施行为标志的严格的法官考核、培训制度,二是对法官员额的确定与相应进行的审判组织改革。
法官员额的确定,意味着法官人数的大幅度减少,目前在法院受案数不断攀升的今天,大幅度减少法官数量很可能会导致积案增加。要在“法官精英化”的同时保障诉讼效率,必须为法官配备助手。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借鉴西方法制先进国家的“lawclerk”制度,在我国法院中建立“法官助理制度”。
我国的法官助理是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诞生的。为了克服“先定后审”的弊端,避免审理法官过早地接触案件的实质材料而使庭审空洞化、形式化,一些法院尝试使审前准备人员与庭审法官区分开来,即设立专门负责审前准备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主要从事庭前事务性工作的处理、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尝试调解等半审判、半事务性的工作。由于这些工作具有一定的裁量性,由书记员完成并不合适,一些法院将从事此种工作的人员称为法官助理。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从2004年9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选定了18家法院,作为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法院。如今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各试点法院都将自己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摆了出来。记者从多份调查资料中概括出以下难题:一、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没有法律层面确定的依据,至今未有任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法官助理的职务行为作出规范和调整。二、现任审判人员成为法官助理,有未经法定事由和程序免去他们的法官职务之嫌,一些试点法院还曾因该问题受到过人大等有关部门的质疑。三、各地法院对法官助理的理解不同。有的法院认为法官助理有庭前调解权(独立署名),有的法院则认为没有;有的法院认为法官助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署名作出裁定,有的法院则认为没有。这些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四、法官助理的人数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法官助理制应克服的瓶颈———法律依据
“已试行了几年的法官助理制度,是法院系统自下而上进行探索的路径,这个愿望和动机都是良好的。然而,改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却是该项改革一直面对和无法绕开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中山大学法学院蔡彦敏教授对记者说。
她说,关于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诉讼法等重要法律中均没有予以规定,而且至今也未有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做出规范。因此,几年的试行中全国各地法院虽然也探索出了一定的经验,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如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不明、任职条件和待遇不清、进出通道和管理使用不畅、人心不稳及工作积极性不强等。追根溯源,恐怕都与该项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和正当性基础的缺失密切攸关,并成为该制度继续推进试行无法克服的瓶颈。蔡彦敏表示,法院系统目前应该对试行的法官助理制度进行反思和总结,做出全面的总结评估报告,如结果认为应正式建立该项制度的话,则应着力推进相关的立法修改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从而维护通过制度变革塑造良法秩序的法治建设目标。
中国政法大学的宪法教授焦洪昌说,法官助理制度是法院推进审判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相信这种改革会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和人大常委会认可的条件下,逐渐深入。
对法官助理定位及职责的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的民诉法副教授谭秋桂也认为,法官助理制度是程序公正与效益的保障机制,所以应尽快完善立法,包括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诉讼法,明确法官助理的地位和职责,是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推广和实行的前提和基础。
在谈到如何借鉴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度时,谭秋桂说,美国的法官助理仅仅是法官的助手,其工作内容完全由法官决定和安排;而我国的法官助理具有自己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工作内容,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构建的一道临时闸门,并把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中,关于法官助理的定位和职责问题仍有许多争议。谭秋桂认为,我国法官助理的定位及其职责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而应当定位为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一种独立的职业,其工作内容构成民事诉讼程序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法官助理的职责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起诉要件,即对诉讼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与裁断;(2)审查诉讼要件,即审查本院对该争议是否有权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简言之就是对案件涉及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与裁断,包括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能力及当事人能力,是否属于二重起诉等等;(3)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4)在当事人之间试行调解或者和解;(5)开庭审理前的其他程序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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