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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房地产公司逃税千万被判罚金两千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唐月琴
2007年01月24日 14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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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于2001年、2004年采取多列支出、隐瞒收入的手段进行偷税达1000多万元。今天,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2250.38万余元。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股东陈某也因偷税罪和职务侵占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25.1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房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实际由包括被告人陈某在内的陈氏家族掌控,陈氏家族还控制着柳州市的其他数家公司。陈某掌管被告公司财务工作,于1999年9月至2000年6月在公司担任出纳,后担任公司会计至2003年3月。
被告单位开发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的屏山花苑住宅(二期)期间,在向税务机关申报2001年纳税时,虚报当年成本大于收入,因此于2001年未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被告公司于1999年10月取得位于柳州市立新路与曙光东路交叉处宗地一块45年的使用权(即后来的鸿府大厦坐落处)后,偷逃200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2001年,被告公司偷逃税款155.76万余元,应税款总额258.98万余元,偷税比例为60.14%。
被告单位于2004年售出位于柳州市曙光东路的鸿府大厦商住楼。按照当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收到房款后就应申报收入进行纳税,而不是在开出发票后才申报收入进行纳税。但该公司对巨额的销售收入情况予以隐瞒,仅将其开发销售屏山花苑剩余楼盘的收入及其他小额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经侦查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审查核实,该公司因隐瞒收入,造成该公司实际上于2004年未缴企业所得税。此外,在被告房地产公司建设鸿府大厦的这块宗地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申报上,该公司采取虚假申报的方式偷税,从而偷逃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被告公司还采取部分不申报的手段,偷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4年,被告公司偷逃税款969.43万余元,应缴税款总额2134万余元,偷税比例为45.43%。
综上所述,被告房地产公司共偷税1125.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2004年初,被告人陈某写下借条,从公司借走人民币20万元。后来,他利用一张虚开的发票,将该借款从帐上冲抵,将公司的这20万元侵吞。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单位辩称,房地产公司少交了税,性质上属于税务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公司的股东并没有集体决定偷税,公司个别人的行为不代表公司的意志;公司没有偷税的故意;指控中所谓的采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的手段进行偷税,实际上仅是会计处理和调整帐务的问题。
被告人陈某辩称,自己不是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公司缴税情况其不清楚,具体工作是公司财务人员办理的,其没有侵占公款。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公司的纳税情况并无偷逃所得税的问题;被告人陈某不是被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其担主观上并没有偷税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但陈某实际上并没有得到那些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采取多列支出、隐瞒收入的手段进行偷税,其中2001年偷税155.76万余元,占其当年应缴税款的60.14%;2004年偷税969.43万余元,占其当年应缴税款45.43%,其行为构成偷税罪。
被告人陈某于2001年时是被告单位偷税的直接责任人,于2004年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其行为亦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陈某还利用其在单位主管财务的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20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被告公司偷税的主观故意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的特殊性在于,公司法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实权,陈氏家族的人在把持着这个公司,偷税的事项通过被告人陈某交代公司财务人员办理,应认定为被告公司的意志反映,陈氏家族的决定就是公司的决定,被告公司有偷税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最后,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250.38万余元。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偷税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25.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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