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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规章立项办法
      2007年01月25日 15时3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政府规章”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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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6]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规章立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合肥市政府规章立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合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规章(包括制定、修订)的立项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拟定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法建议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认为确需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对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组织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按照立项程序予以立项。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对本单位的规章立法建议项目,应当自行组织立项论证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以课题研究形式进行立项论证。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在申报规章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函。函件应明确项目名称及报送时间,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立法说明。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主要制度、措施等;制定规章项目应当同时提供立项论证报告。

  (三)有关法律依据及参考资料。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规章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说明建议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认为有必要进行立项论证的,可自行组织论证或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对市政府直接确定的,以及涉及面广、重大复杂的立法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立项论证。

  第九条 立项论证组织单位应当就规章立法建议项目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立项论证,形成立项论证报告:

  (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是否必须以规章形式来解决有关问题,是否与国家、省、市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重复等;

  (二)内容的合法性,包括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超越规章立法权限等;

  (三)立法的可行性,包括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操作,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是否理顺,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等;

  (四)立法的预期效果,包括主要制度和措施能否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规章施行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

  第十条 对内在联系紧密、可以进行归并的相关单项立法建议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对整合立法需求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立法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及有关建议进行研究,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备选项目。未提供立项论证报告的制定项目,不列为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备选项目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通知有关立法项目建议人参加专家论证会,建议人可以就建议项目陈述自己的意见。

  立法项目建议人和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派专人到专家论证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专家论证会的意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后,有关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组织立项论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增补为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报送时间、材料等要求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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