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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严打”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吗
      来源:四川在线   2007年01月26日 15时4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社会治安”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严打”的全称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国家所执行的各项政策中,“严打”最得人心。人民群众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恨之入骨,以至于恨不得对其食肉寝皮。一提到社会治安不好,人们总是咬牙切齿地说是因为“打击不力!”似乎多抓重判不仅解恨,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搞好社会治安。

  有意思的是中央关于社会综合治理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项手段中,“打击”也赫然排在第一位。

  但是“严打”真的能解决当前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回忆一下这二十多年来“严打”的历史。在我的记忆中,“严打”始于1983年,但它可以追溯到更早。文革结束后的“双打”,可以说就是以后“严打”的雏形。“严打”使用的是运动式的方式:运动开始,一定是整个地区在某一时刻统一行动,集中抓捕犯罪分子,第二天一定是铺天盖地的批斗、游街,“以震慑犯罪分子,掀起声势”,接着是又是公捕公判,掀起又一轮新高潮。到运动后期则是“体现政策”,以“瓦解犯罪分子”,最后“严打”结束,转入正常工作。的确,“严打”一开始,社会治安立即明显好转,犯罪分子似乎都被吓破了胆,一个个都夹起了尾巴。但运动式的“严打”总不能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当“转入正常工作”一段时间后,得到缓解的社会治安形势又开始恶化起来,犯罪现象甚至又在更高的程度上反弹。当社会治安恶化到一定程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时候,下一次“严打”又不得不再次开始了。就这样,“严打”不得不一次次地进行,而缓解期却起来越短,反弹越来越高。83年以来20多年的历史,可以说就是一段反反复复地进行“严打”、治安形势一次又一次地反弹的历史。

  历史已经证明,单纯使用打击的手段,是不可能从要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死刑是对付犯罪分子最严厉的手段,我国每年判处的死刑数量已经很大,社会治安却并未因此好转,这也是明证。

  这种现象的原因何在?我认为,犯罪现象虽然是从具体的犯罪分子张三、李四等个人身上表现出来,但其根源,却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和消除社会的各种消极因素而只是单纯地打击张三或李四犯罪个人,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并未消除并且依然存在,那么这些社会消极因素又可以通过王五、赵六再次表现出来,这就像韭菜一样:不从根子上把韭菜拔掉而只是把地面上的部分割掉,难保它以后不会又再次长出来。这里试举一例,如果不消除产生马加爵式的人物的社会根源,谁能敢保证不再出现马加爵式的人物?也许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近年来运动式的“严打”已经不再进行了。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新的中央领导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口号。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必然涉及到消除各种社会消极因素。我认为,这才是从根本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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