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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解读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意见
来源:银监会
2007年01月29日 11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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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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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银监会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如何理解《意见》提出的“低门槛、严监管”?
答:“低门槛、严监管”是这次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基本原则。所谓“低门槛”,就是适当降低机构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意见》合理确定了新设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适当降低了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取消了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同时,《意见》在投资人资格与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限制、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也适度降低了门槛。“严监管”就是强化监管措施,实行“刚性”市场退出约束。《意见》强调,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
问:为什么要吸收至少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信用合作组织也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吗?
答:吸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主要为了引进管理、机制、人才和产品服务,有利于增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是确保新生银行从一开始就具备良好基础的重要措施。
虽然信用合作组织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它是由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只为入股社员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此类信用合作组织不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
问:为什么要强调“先试点,后推开”?您能否具体说明一下实施的时间表?
答: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不充分地区主要集中在中西部、东北、海南以及其他省份的贫困县。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目前主要着眼于以上地区。考虑到银行业市场准入制度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推动这项工作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必须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将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问: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仍在进行之中。在农村金融存量改革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增设新的农村金融机构,会否影响相关改革?
答:这次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与整体农村金融改革是一脉相承的。通过准入制度改革而新增设的农村银行业机构在形式上主要是农民之间基于互助而成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在县(市)或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机构在农村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这类机构在性质上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不同,有特殊的业务营运要求,与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彼此独立,又相互补充,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村地区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此外,农村地区银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并不影响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继续深化,从改革目的上看,都是为了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问题。
问: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会不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如何确保这类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答: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主要集中在股东范围、注册资本、业务准入、高管资格、公司治理、行政审批等方面,而在审慎经营方面的要求并没有放宽,特别在监管要求方面,强调监管机构要“强化对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及其关联度的持续、动态监管”,“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防止出现贷款集中或贷款高度关联等问题。
银监会将对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对业务实施严格监管,对风险及时分类处理,使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稳健经营,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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