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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卖淫女报案,胆从何来?
      来源:检察日报  员春月   2007年01月31日 14时1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卖淫嫖娼”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月28日,湖南籍女子黄某扭送一名青年男子到赣州铁路派出所报案,声称该男子在她店里嫖娼时使用假币,要求予以处罚(1月30日《新快报》)。

  卖淫违法,到派出所状告嫖客岂不等于自投罗网?然而,这位女子不仅把嫖客扭进派出所,还“理直气壮”要求公安机关对嫖客使用假币行为予以处罚。卖淫女为何不怕自投罗网?这“胆量”究竟从何而来?

  多年前,提起卖淫嫖娼,人们难于启齿。如今时过境迁,随着歌舞厅、发廊、洗脚城等娱乐业的兴起,卖淫嫖娼死灰复燃,笑贫不笑娼者有之,教性服务者使用安全套者有之,主张卖淫嫖娼“合法化”者亦有之,人们已经见怪不怪。打击卖淫嫖娼,公安部门每年都要进行,可有些地方却将色情服务业视为活跃经济的“无烟火工厂”,有的还作为特殊行业加以“保护”,公安部门正常的执法检查甚至需要逐级请示。

  可以说,正是由于社会对卖淫行为从不齿到同情、宽容,甚至“欣赏”——这些微妙的变化,像麻醉剂一样使卖淫者逐渐产生“职业优越感”,给她们壮了“胆量”。

  笔者以为,卖淫女“理直气壮”地要求公安机关处罚付假币的嫖客,不是社会和法律的进步,而是一种嘲讽,实在应该引起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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