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银监会召开首次部际联席会议...
·最高检:药监局案是商业贿赂...
·公安部发布春节公共安全提示
·国家禁毒委公布2006年禁...
·全国律协举行“2006年度...
·中纪委监察部整顿派驻机构
·北京监狱局春节前大规模赦罪...
·我国拟筹建国家级预防腐败机...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人民日报:巨额罚款的背后是...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四川在线:两个县委书记丢官...
·华商报:红与黑撕裂的邱晓华
 
 — 新法速递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草原防火...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四川在线:知法犯法,罪减一等?
      来源:四川在线   2007年01月31日 14时3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贪污罪”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盗窃罪”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起刑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中国老百姓爱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种说法是不合法的。审理案件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被告“知法”或担任了某种职务而加重其处罚。但反过来,“知法犯法,罪减一等”也不对。即同样的犯罪,因被告担任了某种职务就要从轻处罚肯定也是不对的。

  《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长王明高撰文,对贪污罪与盗窃罪起刑点不平等提出异议。我认为这是非常有道理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私人或集体、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行为人在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受贿罪的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也是复杂客体,它在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又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复杂客体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简单客体的犯罪更为严重。譬如一个罪犯持刀抢劫了100元而另一人偷窃了100元,前者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而后者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所以前者应受刑事制裁,后者的行为则连刑事案件都构不上。

  在弄清了上述道理后,我们便不妨分析比较:作为其客体是复杂客体的贪污罪及受贿罪,国家规定起刑点为5000元,而盗窃罪的起刑点却只有区区500元,前者是后者的10倍!官员贪污受贿4900元,仍不构成刑事责任,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盗窃了仅仅500元便要受到刑法的追究。众所周知,犯罪的本质是其社会危害性。尽管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后者,其处罚却远低于后者,这是多么的不公!而且这种不公,是立法的不公!

  所以我认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固然错误,但“知法犯法,罪减一等”同样不公。官员贪污、受贿,其起刑点理应低于盗窃罪。如果盗窃罪起刑点为500元的话,那么官员受贿、贪污达400元甚至3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至少,也要与盗窃罪同等,其起刑点也为500元。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及公正。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顾秀莲要求严厉打击操纵流动青少年违法犯罪
·法学专家:死刑复核权下放27年 司法公正受损害
·贪污吃掉全县半年收入 “税鼠”忏悔自请判死刑
·北京一邮票公司经理被控两次捞走88万元邮票
·55万处理6块金砖“黄金大盗”被判13年
·中国青年报:犯了常犯的错误就可以不道歉吗
·检察日报:起刑点:问题不止是官民不平等
·南方都市报:震慑贪官,不仅仅是降低“起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