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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审议
来源:人民网 陈沸宇、郅振璞
2007年01月31日 15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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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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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记者从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获悉,由青海省20个部门共同商议起草的《青海省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通过省政府审议,根据这个意见,从今年起,青海老年人在医疗、交通、住房、法律援助等方面享有更多的优待政策。据了解,青海省实行优待服务的对象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有的优待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救助方面:政府要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力度,将符合救助政策的贫困老年人及时纳入城乡社会救助范畴;继续抓好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投入比例;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要全部纳入青海省城市医疗救助范围;而对农牧区“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则要按规定分别纳入“五保供养” 、“农村牧区特困救助”和“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范围。
居住救助方面:重点抓好居住小区老年人相关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设计标准及建设实施的监督监管工作,对新建工程项目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不予通过;对原有公共建筑物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纳入整改计划。在城市改造过程中,要确保老年人的产权房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时,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司法援助方面:司法部门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享受到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援助;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牧区“五保”老人及持有效证件的城乡贫困老人因人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诉讼费用在青海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放宽范围。
医疗保健方面:各级医疗机构对贫困老人实施“一免七减”优惠服务,在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时,要考虑并照顾到老年人,特别是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利益和需要,真正做到及时、方便、安全、低价地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各类医疗机构对“三无”老人、农村牧区“五保”老人和贫困老人住家庭病床者,应予以免收出诊费;各社区医疗服务站点,要把本社区所有60岁以上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患病情况登记建档,对辖区9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年作一次免费体检,所需费用由老人户籍所在地区卫生部门协调有关单位支付。
社会生活方面:逐步增加对高龄老人事业的投入,安排落实好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牧区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企业要加大提供老年人生活所需商品方面的投入,开辟老年人用品专柜;大型商场应设立老年人休息场所,商场内的厕所对老年人免费;督促各类社区商业服务中心对老年人开展优惠服务。
文化旅游方面:由政府财政支持的文化和文物部门管理的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和文物场所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并做到挂牌明示;厅属影剧院为老年人开展凭优待证周一至周五半价购买电影票的优待服务;支持和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事业,对老年人文艺团体租用演出场地的要实行优惠价格。全省各类公共体育场馆考虑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工作,各体育场馆有望实现老年人凭优待证购半票进入场馆,以及在无重要比赛活动时,对老年人文艺团体免费或优惠提供场地的规定。省管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争取实现对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进入的规定,并做到挂牌明示。
交通出行方面:除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优待外,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享受优先购飞机票、登机的服务。有关部门要在全省各地的长途车站设立“老幼病残孕”候车室,长途客运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铁路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购票和乘车等优待政策,西宁、格尔木等有条件的火车站,考虑设立老年人和病、残、孕、抱小孩妇女候车室或专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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