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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损害他人权益是私力救济的底限
      来源:长江商报   刘敏   2007年01月23日 14时4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私力救济”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的一名成员,因涉嫌在一次行动中将一名小偷伤害致死,于日前被批准逮捕。事件发生后,这支民间反扒小组停止了活动。

  这并非孤立的个案,其他城市的类似事件也时见于报端。不久前,有媒体报道,被称为浙江最大的民间反扒组织——“打哈欠”反扒QQ群在一夜之间解散,起因是其反扒队员在派出所“协助调查”时被小偷投诉“动粗”。回到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那名成员是否确将小偷伤害致死,属于司法层面的问题,必须交由法律来鉴明真相。但在法律真相之外,对民间反扒组织本身的思考却很有必要。

  民间反扒属于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在社会上存在不同意见,话语丛生。法学界的一些人士认为,“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民间,出于对偷盗等行为的朴素愤慨,类似反扒组织的私力救济者,往往获得赞誉,比如上述的“打哈欠”反扒组织,曾一度被视作“民间反扒英雄”。

  在人类历史上,私力救济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追溯得很远。在中国,至少从周代开始,历朝历代的文献资料中都记录了各式各样的民间私力救济行为。与公力救济相对,私力救济固然存在诸多缺陷,比如可能引发暴戾的扩散,使用不正义的实现目的的程序和手段等等,但私力救济在解决纠纷等诸多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却不能轻易否定,毕竟公力救济不可能覆盖无遗、随时随地“在场”。

  私力救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就反扒组织而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自我保护以及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通过合法合理的制度设计和规范,民间反扒完全可以成为国家的、公共的治安力量的有益补充。但是,这种私力救济只在一定条件下、一定限度内具有正当性。与其他任何权利(或权力)一样,私力救济也有其底限和边界,这个底限应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民间反扒组织存有很多可讨论的空间,但这个底限却必须恪守,不能越界。

  在底限意义上说,不论是在反扒过程中对小偷“动粗”,还是有媒体报道的,郑卫东挥刀怒砍偷车贼,追出300多米将其抓获,都是逾越界限的行为,都是与“反扒”的良好初衷背道而驰的。恪守底限之所以重要,还在于一旦反扒行为以组织的形式出现,或者救济的“私力”无节制的扩张,就存在“异化”的危险。这并不乏现实例证,深圳曾有一个民间的“治安反扒大队”,后来开始“变质”,以抓小偷的名义对行人敲诈勒索、暴力威胁、违法查证。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即使在界限之内,民间反扒者也遭遇了行为界定、个人人身安全以及伤害赔偿等现实难题。因此,有关方面或可考虑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发挥民间反扒的积极作用,限制并疏导其消极倾向,并通过立法将类似的私力救济行为纳入法制框架。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救济相互补充,更有利于化解纠纷、节约资源、维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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