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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扒,不宜由民间组织进行
      来源:大河报   李坚   2007年01月13日 15时4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反扒”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武汉志愿者联盟”是成立于去年3月的一个网络论坛,目前注册人数已有2000余人,其中经常参加活动的有200多人。该联盟反扒队队长“手术刀”告诉晨报记者:“自成立9个多月来共出动七八千人次,抓获各类小偷及罪犯400人次。”然而,去年9月联盟发动的一次大规模行动中,被抓获的小偷杨蛮的意外死亡,导致参与行动的网友“罐子”被送入看守所,并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此事件被联盟成员认为“让近一年来努力取得的成果几近一夜崩溃”。(1月12日《新闻晨报》)由于民间反扒队员通常不具备执法资格及专业素质,这些人参与到具体执法行为中来,不懂得如何规范行政、规范执法,难免就会做出损害公民权益的事情来。武汉反扒志愿者“罐子”因反扒行动中涉嫌犯罪被送入看守所,就是典型一例。

  执法行为,可以看成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特权”行为,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所必需的,因此也只能是一种得到授权的公权行为,不能由任何其他合法或非法机构参与进来。

  从法律角度看,反扒志愿者队伍并不具备执法资格。而反扒志愿者队伍的存在、已经在行使着的部分执法职能,并不是被法律所允许的。而且执法一般是带有扩张性的,是一件直接与公民人身财产关系非常紧密的事,有着很强的程序要求和规范性,稍有不注意,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事实上,反扒是法律赋予警察的职责,而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刑侦工作,在调查取证方面,必须接受专业训练。而这些,反扒志愿者都不具备。一些反扒志愿者在抓小偷时,急于抓人,忽略证据。这样不仅导致抓到了人处理不了,而且还带来了一些纠纷,给正常的反扒工作造成障碍。

  另外,类似反扒这样的执法行为还具有一定危险性,专业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权使用警械,并采取相关手段避免自身及周围群众受到伤害,而反扒志愿者由于没有使用警械的权利,如果他们在反扒行动中自身受伤或伤及他人,这是人们不愿看到的。因此,专业执法人员的工作专业性极强且具有不可替代性,并在执法中可以使用法律授权的特殊手段,而其他公民是不享有这种执法“特权”及附带的特殊手段的,若其他公民采用这种“特权”方式处理所遇事件,是不妥当的。

  一个地方的专业执法程度,是保障该地区人们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以往由于法制不健全,执法的行为方式走的是群众路线,但随着法制的健全,依靠公众执法的思路也需要转变。这就需要及时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能力和效率,提高执法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程度。

  而作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反扒志愿者”是否具有执法职能都没有弄清,就仅凭认为组织这样一支“反扒志愿者”队伍可以抑制扒窃行为,便组织其参与执法,显然有不妥当之处,而“反扒志愿者”队伍失去控制后,才去设法清理,那对完善的法制社会是很危险的。

  为此笔者以为,类似“反扒志愿者”这样的“准执法队伍”,还是不组建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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