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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法院庭长称赔钱减刑不等于有钱减刑
      来源:东方网  杨育才   2007年02月01日 10时4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赔钱减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昨日,从广东东莞两级法院传出消息,当地法院在30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经济赔偿就可以减轻惩罚?有钱人犯罪是否可以因此“赎罪”?针对质疑,法院解释称“赔钱减刑”的初衷是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但必须符合诸多条件。

  初衷是维护受害人利益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聪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赔钱减刑”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少杀慎杀”原则。从今年起,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对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梁聪进一步解释说,以往的刑事审判不是特别注重对被害人的赔偿,被告对赔偿采取消极态度,处于弱势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因得不到补偿,往往陷入生活困境。法院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帮助受害人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并化解施害者和被害者之间的恩怨,只要罪行不特别严重,没有引起民愤,不违背法律的精神,就是值得提倡的。

  “赔钱减刑”有前提

  但梁聪不止一次地提醒,不能简单孤立地来理解“赔钱减刑”,这必须符合至少三个条件。首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并主动对受害人做出经济赔偿;第二,法官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第三,要看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如果社会影响恶劣,比如此前的几起“灭门案”,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可能获得减刑。

  梁聪否认了“有钱人犯罪可以因此获得减刑”的说法。他再次向记者强调,“赔钱减刑”的前提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和罪犯有钱没钱无关。

  律师表示肯定

  就东莞两级法院提倡的“赔钱减刑”做法,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清汉认为,这种做法符合法律的功能和社会趋势,值得肯定。

  “罪犯用经济上的付出来表现自己的认罪态度,法律给予一定的宽容,这符合法律精神。受害人以财产补偿来弥补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心灵创伤,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振荡或矛盾。如果罪犯有悔罪表现,罪行也不足以处以极刑,为什么一定要用一个生命来警醒他人呢?”但对于那些严重的案件,比如连环杀人,用多少经济或物质的付出都不足以弥补,就不能“赔偿减刑”,因为这是社会所不能接受的。

  对于东莞法院的做法,江清汉律师认为也不算创新,他说:“实际的刑事审判中一直就有这样的做法,只不过是媒体突出了东莞的经济补偿这一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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