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银监会召开首次部际联席会议...
·最高检:药监局案是商业贿赂...
·公安部发布春节公共安全提示
·国家禁毒委公布2006年禁...
·全国律协举行“2006年度...
·中纪委监察部整顿派驻机构
·北京监狱局春节前大规模赦罪...
·我国拟筹建国家级预防腐败机...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人民日报:巨额罚款的背后是...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四川在线:两个县委书记丢官...
·华商报:红与黑撕裂的邱晓华
 
 — 新法速递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草原防火...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检察日报:杜绝赔钱减刑首先要加大执行力度
      来源:检察日报  李国民   2007年02月01日 16时2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减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月31日《北京晨报》报道称,东莞法院正在尝试“赔钱减刑”。报道说: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过程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报道称,被告人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而获从轻发落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

  在展开评论之前,首先要澄清一个概念:“减刑”决不等同于“从轻处罚”,二者存在严格区别。减刑只发生在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期间;而从报道来看,东莞法院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从轻发落,都是发生在量刑过程中,体现在判决结果上的——这怎么能说是“减刑”呢?因此,报道把东莞法院的做法称为“赔钱减刑”,是非常不准确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赔偿从轻。”

  即便如此,这仍是一则令人不安的消息。先来看报道中援引的一则案例:被告人王某、赖某、周某结伙抢劫并致被害人蔡某死亡。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被害人家属也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东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从轻处罚判处死缓”意味着:如果不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将被处以极刑;而让王某得以从轻发落,最终逃得一死的,没有别的,就是那5万元赔偿金。

  赔偿金变成了“买命钱”,这是一个危险的先例。首先,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略通刑法的人都知道,在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中,根本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一项。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是被告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就应当无条件地履行,又怎么能把它当成获得从轻处罚的“筹码”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准则是: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二者适用法律不同,不可混为一谈,更不能把民事赔偿作为刑事量刑的依据。因此,即便是把“赔偿被害人损失”作为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也未免“自由”得过分了。

  其次,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报道中援引的案例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为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而逃得一死,那其他两名被告人呢?报道没提,估计最大的可能是因为交不出“买命钱”而在劫难逃了。同样的犯罪行为,同样的危害后果,却要面对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对他们公平吗?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不知道,在“赔偿从轻”的语境下,这样的精神该如何体现。

  再次,纵容犯罪。尽管东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斯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赔偿从轻”,能够适用“赔偿从轻”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从轻”。但这话实在让人怀疑:就拿报道中援引的案例来说——结伙抢劫致人死亡——难道这也算“非蓄意的犯罪案件”?难道社会影响还不够“恶劣”?当“赔偿从轻”成为制度之后,当赔偿金可以充当“买命钱”之后,刑罚的威慑力、死刑的威慑力,恐怕就只能作用在穷人身上了——只要有钱,还有什么恶性案件富人们不敢去犯?

  其实,东莞市中级法院的初衷是好的:防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成为“法律白条”,维护被害人利益。可惜,用心良苦却开错了药方。防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沦为“法律白条”,当务之急不是搞什么“赔偿从轻”,而是要在加大执行力度上动脑筋:为什么不从轻就没钱可赔,一从轻就有钱了?下大力解决这个问题,才是出路。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顾秀莲要求严厉打击操纵流动青少年违法犯罪
·法学专家:死刑复核权下放27年 司法公正受损害
·美国驻南非使馆6名馆员在住所集体遭抢
·西班牙开审马德里爆炸案 29名嫌疑人受审
·北京监狱局春节前大规模赦罪 410人获减刑奖励
·东莞法院解释花钱减刑:获赔渺茫推动原被告和解
·广东东莞法院庭长称赔钱减刑不等于有钱减刑
·广东东莞法院尝试赔钱减刑 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