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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惩戒小偷当有“度”
来源:甘肃日报
2007年02月06日 11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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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
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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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那么,小偷作案,是不是也可以人人喊打呢?日前,武威市凉州区法院一起案件的判决,给我们的答案是:对小偷只能抓、不能打。家住武威市凉州区的张先生,就因为追打小偷,造成小偷残疾,使得本来是“反扒”的义举,变成了侵权行为,反倒赔了小偷一笔医药费。
起因:2005年1月20日,小偷冯某到武威市某建筑公司一处工地偷盗钢筋时,被管护工地的张先生发现的。冯某马上逃跑,张先生拿起一根钢筋,追赶冯某。追到三楼楼梯时,张先生向冯某背部打了一下,到三楼楼道窗口前,又打了一下。冯某情急之下从三楼楼道窗口跳下后摔伤,送往医院后被截掉下肢,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于是,冯某状告张先生及武威市某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多万元。
结果:日前,凉州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冯某各种经济损失10.5万元的30%,即3.15万元,武威市某建筑公司一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一方不服,上诉到了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中。
该不该打小偷众说纷纭: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究竟是小偷“活该”,还是张先生不该?
为此,记者走访了有关人士,就本案进行讨论。
支持者:“小偷是过街老鼠,就该人人喊打”
机关干部徐先生:追小偷要回自己的东西,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抓小偷争斗过程中,轻重谁能控制得了啊?不小心伤了小偷,那也是他偷东西在先。再说了,国家不是鼓励“见义勇为”吗?如果大家见了小偷都不抓,是非不分,善恶不辨,那正义又从何体现呢?
开小百货店的王先生:我自己被偷过,小偷实在太可恨了,很多时候防不胜防。我们辛辛苦苦挣的钱,他们好吃懒做,顺手牵羊,真太可气了。不制止他们就会助长这股邪风,如果我抓到了小偷,也会狠狠揍他一顿,让他记住教训。
上班族朱女士:我被偷过好几次了,有一次刚把工资从银行提出来,还没捂热就被偷了,自己哭了一路。这些小偷实在太可恶了,就应该人人喊打。再说,打小偷也是对他的惩戒,让他不能老想不劳而获。
反对者:殴打小偷要负法律责任
刘法官:见义勇为是应该的,但志愿者本身不能违法。小偷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也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市民仇恨小偷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殴打等暴力行为,如果不是正当防卫,都是法律不容许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当然,小偷要为自己的偷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网友开心:小偷也是人,也有人权,有自尊。也许他自己不懂得尊重自己,但我们绝不能不尊重他!小偷偷东西是错的,难道随意殴打小偷就对吗?以暴制暴,只能换来更大的暴力。
网友游心:小偷虽然可恨,但是打了就是犯法。不打小偷不是因为法律软弱,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应该保护所有的人。不管他是什么人,他犯了什么错,他正当的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我觉得即使小偷再可恨,我们都没有用暴力惩罚小偷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惩罚他们!
点评(王磊):从道义上讲,老百姓个个都痛恨小偷,看见小偷,群情激奋都像看到过街老鼠似的,人人要打。如果换位思考,不管是谁看到小偷,可能都想动手。而张先生还负有工地管护的职责,对小偷动手似乎合乎逻辑。但从法律上来讲,小偷也是人,他有自己的合法权利。我认为,在法律上,“人之所以为人”的依据就在于: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享有不被侵犯的权利。小偷当然也不例外,在他没有经过相关法律程序之前,谁都没有权利侵犯他合法的人身权利,包括司法机关和任何个人。因此,张先生追打小偷,致使小偷跳楼受伤,已经侵害了小偷的权利,必须得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也在情理中。该案的判决结果,正是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保护和尊重。
另外,从社会的角度讲,一个法治化的社会,每个人都有其不可侵犯的权利,同时也有不能逾越的权限。如果私自惩罚小偷的行为不加限制,就会助长那些以“正义”为名、仅凭道德优越感就随意滥施惩罚的违法行为。当然,这并不是排斥见义勇为,而是说见义勇为应该讲究一个“度”。这个“度”,就是法律允许的范围,毕竟现在已经不是“仗剑江湖、快意恩仇”的年代了。
2006年8月2日,苏州打工仔李明,发现偷车贼在偷自己的电动车后追赶4名小偷,追打过程中,李明拿起“U”形锁砸向其中一人。事后,被锁砸到的小偷林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司法鉴定为重伤。小偷林某将李明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明1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对方2.5万元。据2006年12月21日《人民网》
2006年9月24日,专门从事民间反扒的“武汉志愿者联盟”,展开了一次该联盟成立以来最大的反扒行动,抓获23名扒窃嫌疑人。28天后,一名当时被反扒联盟成员抓获的嫌疑人忽然死亡。12月27日,反扒志愿者“罐子”(化名)因涉嫌打死该嫌疑人而被逮捕。据1月25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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