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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开除学生:权力背后更要有权利
      来源:新京报   2007年02月06日 13时5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开除学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在近日召开的浙江省“两会”期间,该省人大代表、瑞安中学副校长陈良明提出《关于恢复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中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建议》。而早在2005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禁止普通中学开除违纪学生。(2月3日《今日早报》)作为全国至今惟一明文废除普通中学开除学生权的省份,浙江省所面临的禁与放的问题,其实是全国的教育难题。

  首先应当肯定,受人的性格、生活环境、经济条件、家庭教育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每个学生都有不同的行为模式,用通常的标准来衡量,乖巧的、淘气的、认真的、颓废的、温文的、粗暴的……总是并存于同一个学校同一个班级甚至同一个宿舍。这种多样性既是社会和生物界的必然,也是教育者所必须面对的现实。

  很多年以来,人们习惯于用相对简单的标准衡量学生,不符合标准的就被斥为“害群之马”。对后者,不少教育机构的惯例就是开除了事,并且还给这种做法加上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为保护大多数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环境。

  但在现阶段,开除学生,特别是开除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一,有违背《义务教育法》的嫌疑。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政府有义务保证他们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二,不符合现代社会教育的根本目的———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换言之,开除学生所过分强调的文化教育效率,忽略了对人的全面塑造。

  当然,也有人辩护说,开除个别“害群之马”,正是为了落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为更广大的学生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但问题是,对所谓“害群之马”,教育者和教育到底尽到了多少义务?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德智体美全面教育,并以德育为首要任务。但在现实中,往往有很多教育机构为追求升学率或者其他片面的内容,而忽略对那些所谓“差生”进行因材施教和人格塑造,一旦学生有问题,就喜欢开除了事。

  不过,如果完全否认学校的开除权,也可能会带来问题。如前所言,受人的多样性的决定,在学校或者集体中,哪怕教育者施尽了浑身解数,也可能总有个别学生的确难以教育。这种学生客观上会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和品格塑造。因此,又不能轻易彻底否定教育机构对极个别学生的“特殊处置权”。

  其实,法律也为解决这个矛盾设置了出路,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为具有法定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这就既解决了义务教育百分之百的问题,也解决了普通学校秩序维护的问题。即便如此,还是得承认,普通学校将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送交特殊学校接受教育,实际上仍然是“开除”行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不但这类特殊学校的接收能力有限,社会上还存在歧视特殊学校孩子的现象,认为这些孩子都是问题孩子,他们继续求学、找工作都面临很多问题。如此一来,反而可能会产生一种教育的恶性循环。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对学校的开除权到底应当如何设置和规范。

  教育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教育机构、政府和社会都有责任尽力教育其走上正路,而不是放任自流。因此,我们认为,即便学校的开除权存在,也必须设立严格条件。首先,建议开除权掌握在独立的委员会而不是学校手里,对极个别有严重不良行为者,学校的责任是在尽量教育无效后,负责向委员会报告整个教育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其次,对是否将学生开除出普通学校,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决定;第三,对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学生及其家长还应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如果这些条件得不到严格执行,那么,对学校来说,学生就“一个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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