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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解读宽严相济政策
      来源:法制网  杜萌 徐伟   2007年02月07日 13时5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宽严相济”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陈国庆是在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这番话的。他说,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陈国庆表示,这个文件的施行,将有助于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地理解、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保证检察机关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挽救失足者,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童建明

  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机关履行此项职能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童建明分析说,具体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主体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二是犯罪行为的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三是情节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四是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胁迫等;五是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六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七是案件基本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证的可能等。

  童建明强调说,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可能,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

  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童建明

  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检察机关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从犯以及群体性事件中的一般参与者等应正确处理。

  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

  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对极少数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等。

  陈国庆说,这一规定细化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体现了鼓励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不起诉的精神,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并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海龙

  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体现了对犯罪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精神。

  《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繁简分流的工作机制,要求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成立相应的办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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