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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正案》获通过
      来源:中国普法网  霍仕明   2007年02月07日 14时1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见义勇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在近日召开的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经过多次论证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正案》。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焕文说,《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是1991年11月30日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原条例中有些规定已经过时,特别是如何保护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避免发生“英雄流血又流泪”等问题,原条例规定的还不够具体和完善。

  修改条例凸显四大亮点

  亮点一: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原来这个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只限定在维护社会治安中事迹比较突出的行为。修改条例把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事迹突出的也纳入了见义勇为的范围。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制服或抓获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上述行为都可以确定为“见义勇为”。

  亮点二: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标准。原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全省各地标准不太一样,另外,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这次修改当中,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县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市表彰的,颁发不低于3万元奖金等,这样就使奖励标准具体化了。

  亮点三:完善了抚恤的一些规定。原条例对没有工作单位和伤残的,没有抚恤的规定,这次修改,对没有工作单位、牺牲或者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问题作出了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

  亮点四:规范了见义勇为申报和批准的程序和时间。这次修改的条例,针对以前在申报和批准过程中有不及时的问题,对申报的程序和时限又进一步作了规定。

  据介绍,这次修改,在资金的保障、筹集渠道上,也有相应的规定。修改条例规定: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筹集:一个是政府财政拨款;第二个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助;第三个是其他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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