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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南方日报  严丽君、张睿   2007年02月08日 09时0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未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如果在3个月后再不办理缴存手续将面临1万—5万元的罚款。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有关情况做了介绍。

  日前,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6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相关部门昨日强调,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具有强制性,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对于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对于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但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相关部门指出,本规定由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也就是说符合规定的困难职工自7月1日起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指出,本缴存年度(即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20元的5倍(即2820元×5=1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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