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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状告媒体名誉侵权索赔百万一审未获支持
      来源:新华网  李鸿光   2007年02月13日 10时4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名誉侵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因认为媒体报道不实,“超女”张靓颖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状告上海的一家报业集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9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张靓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7月8日,上海一报业集团下属的报刊刊登报道称,到沪参加演出的张靓颖“某些行为也颇让演出主办方头痛”,要求住进总统套房。由于主办方未满足她的要求,她“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

  2006年8月,张靓颖起诉报业集团,认为记者撰写的文章内容完全属于捏造,而报业集团未经核实就刊登报道,又被众多媒体转载、报道,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还给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张靓颖要求被告在指定报刊、网站上道歉,并赔偿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报业集团在法庭上辩称,报纸所刊登的相关报道,系娱乐圈圈内人士提供的消息来源,现因“爆料人”不愿到庭作证,宾馆方面也不肯提供张靓颖的消费记录,使得报社无法举证来证明报道来源和真实性。虽然报道会给张靓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记者撰写报道并无主观恶意。而且,报纸此前的大量报道,也都是对张靓颖的中性或正面消息。张靓颖作为公众人物,应对媒体的监督采取宽容的态度。

  法院认为,引起诉讼的报道内容是否属实,报业集团并没有任何证据来佐证,应认定这一报道有所不妥。但是,综观全文并无任何侮辱性文字,也未对张靓颖的人品或道德等作出任何倾向性的评价。至于其他媒体的报道内容,虽以涉案文章为引,但其后相关评论已大大超出涉案文章所刊登的内容,尤其是网站上形形色色的回帖言辞不妥,绝非报业集团所能控制和左右的。在以往报业集团对张靓颖的报道中,不乏中性乃至正面褒扬的消息。因此,仅从涉案文章看,无法认定存在侵害张靓颖名誉的故意,文章内容也尚未构成对张靓颖名誉的侵害。

  法院还表示,张靓颖作为演艺界人士,对媒体追逐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应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以满足公众需求,并促进新闻行业的自律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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