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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出台
      来源:新华社   2007年02月14日 10时2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矿产资源”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从今年起,我省有了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法规,《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的正式出台,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申请人资质、审批程序及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2月13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根据上述暂行规定,今后,在我省从事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符合以下相应资质条件:(一)申请勘查区位于国家和我省规划重点勘查区、中型(含)以上矿产地毯矿产地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承担的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乙级以上勘查资质;(二)申请小型矿产地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500万元以上;(三)申请矿(化)点、地质工作空白区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00万元以上。探矿权出让年限:根据项目大小及勘查阶段,原则上预查、普查分别为1-2年;可以转入详查直至勘探的,详查、勘探时间分别不超过两年。此外,上述规定还要求,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直接用于勘查的资金每平方公里不得低于以下标准:第一勘查年度5000元,第二勘查年度10000元,第三勘查年度及以后每年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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