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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受罚
      来源:法制日报  钟鞍钢   2007年02月28日 13时4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劳动合同”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获悉,劳动保障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07年起推行用工备案制度。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用工备案首先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通过掌握备案信息,观察其变动情况,政府部门可以了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年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终止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要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据了解,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起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如果单位拒不提供或不及时更新劳动用工信息怎么办?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年起,各地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将组织力量调查摸底,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账,建立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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