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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是有益的制度创新
来源:北京青年报 杨涛
2007年03月01日 09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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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
遴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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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从律师中选调法官,将对全国法官队伍的结构和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划时代的影响。”从业十余年的资深律师张卫兵,刚刚完成了“从律师到法官”的角色转变:由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去年以来,和张卫兵一起完成角色转变的,还有另外3名律师同行和14名法学教授、副教授。(2月28日《人民日报》)
从学者中遴选法官,特别是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在近年是越来越多了,但从律师中遴选法官还是比较少见。这主要原因在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流渠道不畅通,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与带有国家公务员性质的法官之间,存在身份上的鸿沟,由法官变成律师容易,而由律师转换成法官难。再加上律师职业普遍收入更高,一些律师也不太愿意当法官。然而,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却非常有利于提高法官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因此,这样的遴选值得大力推广。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官产生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模式。在大陆法系,专业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分别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一段时间,并通过两次考试后,就能直接担任法官。而在英美法系,专业院校的学生毕业后要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或者检察官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经过选拔担任法官。这两种制度各有优劣,不过,从总体上讲,英美法系法官的遴选机制更具科学性,它能从总体上保证法官具有更高的素质。
我们国家的法官只要具备相应的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就能担任,与大陆法系的法官遴选机制大体相同。从目前来看,这样选拔出来的法官基本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从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上讲,非常有必要做出制度变革。
美国学者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官的审判工作不是“自动售货机”,不是将法律条文与事实从一边输入,然后就能从另一边轻松地输出答案。就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由于法律条文的不周延,法律存在诸多疏漏,法官在许多情况下要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才能做到司法公正。所以,法官必须要有社会常识,要知晓民间冷暖、体察社情民意,这就要求法官有一定的阅历,要在社会上经历过风吹雨打,而这些显然是从学院一出来就进入法院的学院派法官所无法具备的。相反,律师作为对自己饭碗负责并且广泛地接触社会的自由职业者,在经验方面显然是一大强项。因此,律师出身的法官更能公正和周全地处理复杂的案件。
从律师中遴选法官,还有利于换位思考,打破现有法官“官本位”的思维。“事非经过不知难”,一些法官之所以对律师存在一定的偏见,之所以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力,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在法官这个职位呆得太久,不能体会其他人的想法和感受。如果大量的法官从律师中遴选,那么这些法官就更容易接纳律师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正当诉求,就有利于改进律师的执业环境,从而推进对于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要让更多的律师被遴选到法官队伍中去,就需要“不断完善法官遴选程序、拓宽法官来源渠道,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肖扬语),需要打破传统的身份限制,让律师转变为法官的渠道更加畅通。更为重要的是,要真正提高法官的地位,保障审判独立与法官独立,让法官能真正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他因素来公正司法,使得法官的这一职业能发挥其崇高的社会价值,如此才能提高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从而让更多的优秀律师投身于法官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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