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者在探索与建构经济法的学科体系时做了大量、细致的努力。王全兴君《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以下简称该书)在经济法学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做出了许多大胆的有益的尝试,为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一些基础。
笔者认为该书的突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新突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及其研究的核心问题,因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基础。佟柔先生曾云:“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1](P230) 虽然佟先生并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他的思路对我们研究经济法还是很有裨益的,因为他从侧面指出了经济法要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国内外学者有不同认识(a)。王先生从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反思入手,对国内学者的“诸说”尤其是“纵横统一说”做了较为详尽与中肯的评价 (b)。接着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其法律需求方面展开论述。分为三个层次:一、基于市场缺陷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出了市场的六大缺陷:不完全竞争、不完善信息、外部性、公共产品短缺、社会分配不公(c);二、基于政府缺陷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归纳了政府缺陷的六大表现:内部性、“寻租”行为、信息不完善、不完全竞争、官僚机构膨胀、政策效率递减(d)。并提出了应对政府缺陷的四个方法:外部效应内部化、公用事业民营化、参与市场运行、政府经济职能非行政化(e)。接着王先生基于政府与市场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理论(f) 提出了政府与市场的互动过程,并用图例表示。最后王先生又针对中国市场经济的特征及其法律需求用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的理论框架分析了在中国的适用性(g)。
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理论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方面它完善了传统经济法学的“一重缺陷”即市场缺陷理论的不足。“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国家调节说”、“新纵横统一说”、“社会公共说”等学说不论有多大的差异性,但他们的立论模式却有其相似性:即只看到市场缺陷而不见政府缺陷。他们的思路可表述为:因为市场有各种各样的缺陷,所以需要国家去干预、协调、调节。这样他们的学说在建立之初就存在致命性的缺陷。因而他们任何一种学说都没被学界广泛认同,甚至遭致各种批评与指责也就不足为奇了(h)。另一方面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理论正确揭示了国家政府与市场在经济中的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互动关系。对于构建经济法学的学科体系与应对学界质疑与否定便有了坚强的武器。[2] (P167-188)
二是经济法主体研究的新突破。以往的经济法主体研究主要是“两分法”[3],即认为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主体与市场主体。先生打破“两分法”,提出“三分法”,即经济法主体有三类: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i)。该书共分三篇,而主体研究三分天下有其一(占一篇,即中篇)。仅从篇幅便可看出先生对主体问题研究的重视与深入。之所以要用如此多的笔墨来研究主体问题,不仅是因为主体问题之重要,更因为学者对这个问题关注的不够。[4][5]经济法产生于“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双重浪潮冲击下的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学者把经济法定位于介于以个人主义为本位的私法和以国家主义为本位的公法之间的以社会权利为本位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法领域)。而主体制度是经济法社会本质的集中体现之一,因为传统部门法划分所依据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严格分野不断受到现实的冲击,尤其是法人、跨国公司规模的扩大与力量的崛起使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二元结构、公私法划分的合理性受到质疑。[6][7]
先生一方面论述了传统经济法的两大类主体:市场主体与经济行政主体,并提出了许多有创建性的思想,如将市场主体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另一方面较深入论述了被学界所忽视的第三主体,即社会中间层主体。先生首先从超越“政府-市场”二元框架出发,接着阐述了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理论基础,并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特征、功能、法律地位及类型研究展开论述。这些研究是否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我们暂且不说;仅先生开拓创新、敢为人先的研究品质与风格就值得我们学习。这对我们认识经济法的本质也有很大启发。
三是研究视野的开阔,对某些问题的研究不求全面但求深入的研究方法值得称道。如先生将经济法学的特点归纳为独立学科、年轻学科、边缘学科、应用学科(j);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一节提出了十三个“更重要”(k),这些对笔者都有醍醐灌顶之感。另外先生用四章分别论述了经济法与经济民主的关系(l),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m),经济法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n),经济法与知识经济的关系(o)。这四则关系都是学界较少系统论述的。再有先生除对市场规制法(p) 与宏观调控法(q) 的基本问题有过较全面论述外,还对国有资产法(r) 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这对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与法制建设都有深远的影响。
但是该书仍有许多值得商榷与不完善之处。首先,将社会保障法并入经济法不妥。[8][9] (P73-86)经济法体系不在大,而在体系严密、逻辑自洽。“大经济法”体系之不科学与对之批判的不遗余力我们仍记忆犹新。如果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可持续发展法等与经济法一样同为社会法领域内的部门法纳入经济法,对经济体系的科学建构并不利。经济法学者如果象曾经给民商法学者、行政法学者的印象那样再给其他社会法学者这样一个印象:经济法是靠同别的部门法抢地盘而发展起来的话,那么经济法的地位便会岌岌可危。我们主张社会保障法不属于经济法,而是与经济法一样是独立的部门法是基于如下考虑的:一方面,社会保障法的问题非常复杂,而且自成体系,其发展历史比经济法更长久;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虽有同质性的一面,但二者异质性的方面更明显,社会保障法的经济性比经济法弱,而其分配性更强。
其次,该书许多论述浅尝辄止,未能深入下去。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究竟为何,该书没有清晰表露,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到底在哪,作者也未给出明确的回答;而且这些问题又是经济法研究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问题。避开这些问题而试图构建的经济法的学科体系只是空中楼阁。
再次,作者对经济法许多基本问题未予探讨。如经济法的责任[10]问题,经济诉讼或称经济法的实现问题,经济法的客体及经济法主客体间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问题,经济法调整方法问题。这些作者未探讨的问题的重要性并不亚于作者已探讨的问题,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市场法制的完善,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将日益凸现。
当然不能苛求作者在一本专著内解决经济法总论中的所有问题。作者在本书的后记中也认识到了这些问题:“有的专题,如经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由于难度太大,准备不足,却予以回避;有的论题,本应深探,却浅尝辄止;有的论题本应有所创新,但仍欠新意,或虽有新意,却论证不足”(s)。这种求真务实的治学精神也值得我们后辈学子好好学习的。我想这些问题随着先生在以后的研究与经济法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有一个圆满的解决。
总之,瑕不掩瑜,该书确实是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开拓性与创见性,有较深厚学术研究底蕴与较宽广学术研究视野的,值得所有关心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成长与发展的人细细品鉴的一部力作。
【作者介绍】西北政法学院2004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a)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内学者主要有:⑴“协调说”,见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2页;⑵“需要国家干预说”,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8页;⑶“国家调节说”,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⑷“新纵横统一说”,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4页;⑸“社会公共性说”,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3页。国外学者的相关论述可参考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前沿》,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b)该书第69-79页。
(c)该书第80-84页。
(d)该书第85-86页。
(e)该书第87-88页。
(f)该书第88页。
(g)该书第91-99页。
(h)经济法自产生就遭致许多学者的质疑与反对,这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法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人们要全面科学的认识它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也与现今主流经济法学者的立论基点——国家干预理论的致命缺陷有关。正是这两个原因尤其是后一个原因,使得经济法先后同民法、行政法展开了两次大的论战。相关内容可参考:云昌智:《“干预论”的缺陷与经济法的地位》,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陈云良:《政府干预市场方法之批判》,载《新东方》,2002年第4期;黎学玲、谢晓尧:《经济法学:理论进路的反思与转向》,载《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i)该书第409-580页。
(j)该书第5-10页。
(k)即一、含义比概念更重要;二、论证比观点更重要;三、设计比定性更重要;四、综合比分化更重要;五、结构比总体更重要;六、整体比个体更重要;七、立体比平面更重要;八、经济比法律更重要;九、后代比当代更重要;十、本土化比全球化更重要;十一、现代比传统更重要;十二、原创比借鉴更重要;十三、动态比静态更重要。
(l)该书第226-282页。
(m)该书第283-300页。
(n)该书第301-356页。
(o)该书第357-405页。
(p)该书第581-618页。
(q)该书第619-642页。
(r)该书第643-701页。
(s)该书第7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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