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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确定审理死刑案件基本原则
      来源:中国新闻网  朱大强   2007年03月02日 09时2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死刑案件核准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姜兴长说,从今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工作已经正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通过死刑复核裁判,更为有力、有效地指导地方法院严格依法履行各自审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真正做到万无一失;有利于督促各地法院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尽量妥善、及时解决在当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他说,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第一年,我们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稳妥实施。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

  姜兴长强调,要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一是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指导。

  二是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必须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坚决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三是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案件情况,凡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的,就依法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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