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主导我国国家建设和人们生活的主旋律。其目标是要形成一种“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互动行为方式”的社会状态。而改革开放主导的社会急剧转型使我国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正处在历史上最为复杂的状态之中,各种观念与利益正发生着激烈的碰撞,社会纠纷主体及其内容更加多样及复杂。如何恰当地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之关键一环。本文拟以汉川市人民法院马口法庭为调研对象,探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主要原因,分析人民法庭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提出对策及建议。
一、马口法庭调处社会民事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 1999~2006年,汉川市人民法院马口法庭民事案件立案情况见表1(略)。
资料来源:根据汉川市法院马口人民法庭档案整理统计,下同。
备注:2006年法庭民事立案截止11月15日。
表1数据说明:①从立案数量上看,1999年以来总体上呈下降趋势,特别是2004年以后下降较快。它表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好转,传统的市场自身矛盾纠纷有所减少。②从立案类型上看,截止2005年,债务案件所占比重持续3/4以上,离婚、赔偿案件所占比重则不足1/4,表明当地经济交往总体上比较活跃,经济发展较快;但债务案件总体上稳中有降,而离婚、赔偿案件则呈上升趋势,2005年分别上升至23.7%和4.7%。它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好转,经济矛盾纠纷有所减少,但另一方面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其他社会矛盾纠纷有所增加。
1999~2004年,马口法庭民事案件结案情况见表2(略)。
表2数据说明:判决结案比重较大,但案件调解结案比重大幅上升,撤诉比率2002年前呈上升趋势,以后呈下降趋势,2002年撤诉比率高达67.3%,创历史新高。表明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呈现多样化,其结案方式逐步以调解为主(包括调解结案及通过调解达成的撤诉结案),体现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以调为主”的办案原则,实现了矛盾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马口法庭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 汉川市人民法院马口法庭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一起,共同担负着马口地区稳定与维护和谐社会秩序的神圣职责与艰巨任务。2005年4月上旬,法庭班子成员调整后,马口法庭目前管辖南河、马鞍、庙头、西江、杨林、湾潭和马口共7个乡镇的审判工作和任务,在汉川市法院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在人手少、任务重、责任大的情况下,马口法庭庭长周勇带领全体干警克难奋进,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职能的积极作用,大力配合汉川市马口社会秩序“百日行动”整治工作,加大执行和解与纠纷调解力度,清理了一批积案、疑案和“执行难”案件,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把矛盾消灭于萌芽状态;坚持公正司法,服务社会,对一些经济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中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主动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及时排查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隐患。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发动群众,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建立了一套群策群力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一)以民事审判、调解和执行为切入点和着力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社会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整体工程。任何环节细小工作的疏忽和矛盾的产生,都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诱发新的矛盾与纠纷。针对这一特点,马口法庭加大力度清理了一批积案、“执行难”案件,从审判和执行入手,在调解上做文章,实现了“两高一低”:调解结案率高,据统计,4至6月份,法庭新收案45件,调解结案44件,调解结案率达95%以上;案件执结率高,清理积案12件,执结9件,执结率达70%以上。大量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社会不和谐不安定因素,有效减少和及时制止了一批易诱发社会矛盾纠纷的案件。 (二)延伸审判服务职能提出司法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大会战。调解损害赔偿纠纷7件,调结6 件,调结率达86%。马口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大量集中在离婚、人身损害赔偿和借贷纠纷案件上,其中有一些可能涉嫌或牵连到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针对这类案件,马口法庭及时提出了书面司法建议4条,主动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为及时发现、防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赢得了时间,作出了贡献。2006年3月1日,李某驾驶其实际所有并挂靠于武汉捷顺公司的鄂AR0803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由汉川市新河镇至该市庙头镇王家台村,在驶入王家台村路段超越同向骑自行车的纺织女工王某时,将王某擦伤,致王某倒地受伤,造成八级伤残,两次做开颅手术。为此,李某先后支付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7月13日,马口法庭从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提出调解方案,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经过几次反复,终于协商一致: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5万元,李某与捷顺公司连带赔偿王某39185元。协议达成后,被告李某当庭及时支付全部兑现款。成功调处了纠纷,遏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三)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办案、就近办案等多种审判活动,建立群策群力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格局。调解劳资纠纷10件,调结9件,调结率达90%。调处其他纠纷5件,调结4件,调结率达80%。马口法庭充分利用法律资源优势,加强群众法制宣传,让法律进小区、进单位、进家庭,以案讲法,现场说法,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制止了一批潜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社会震动,导致了矛盾主体的增加,社会矛盾纠纷内容更加广泛多样和复杂。一是婚姻家庭矛盾增加,其中离婚纠纷最为突出。家庭的不和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二是纠纷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并大多数为涉法矛盾。从受理纠纷情况看,现在纠纷主要集中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费以及损害赔偿,债权债务、集资收费等方面,均涉及群众的经济利益,而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三是群体性纠纷突出。在常见的矛盾纠纷中,往往是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如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无法偿还、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等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事情。这些矛盾纠纷处理不好,调解难度增大,对社会的稳定危害也更大。
四、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缺乏交流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和,是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表明城乡居民对婚姻质量要求日益提高,传统、凝固的婚姻关系与观念已经渐渐被打破。
二是外来务工人员到马口镇纺织厂打工,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劳资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增多;
三是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规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比较突出;
四是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无法偿还、征地、拆迁纠纷引发的上访事件呈现出人数多、有组织性和越级上访的现象。
五、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的特点,涉及面广、突发性强、群体性高,是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隐患。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应采取以下对策:
1、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能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加以解决。要坚持有的放矢、实事求是的原则,保持清醒的头脑,敢于正视存在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夸大,不缩小,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解决机制,运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手段,做到有矛盾就解决,有纠纷就化解,达到“定争止纷,团结同志”的目的,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生活”的根本宗旨。
2、基层人民法庭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审判职责,多研究化解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追踪排查制度,发挥好人民法庭的基层基础作用。加大纠纷调解力度,改变“重判决轻调解”解决问题的单一模式,努力追求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患。
3、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增强基层调委会的整体功能,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和加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要加强基层组织与社区、家庭的密切联系,关心和帮助外出务工者的家庭生活,为务工者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家庭环境,鼓励他们就近外出务工,保持与家庭的紧密联系,促进家庭成员的相互了解,加强交流,增进感情,做到照顾家庭和外出务工两不误。
3、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建立“阳光政府”,实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在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较大成绩的前提下,更应注重“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率,坚持依法行政,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和减少公务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造成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更应预防和减少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
4、要强化行政复议、仲裁和司法工作,把矛盾纠纷的调处引导向法制的轨道。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对于因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政府不当行政等引发的纠纷,在调解无效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仲裁或诉讼,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要公开、公正审理并及时作出裁决,逐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信赖法律,服从法律,乐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
5、要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观念。要继续在全社会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普法教育,重点放在增强法制观点,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上,这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措施和治本之策。
【作者介绍】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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