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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平衡原则
来源:新京报 林达
2007年03月06日 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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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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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这必须是一个开放式的过程,是在公开的监督和争论中,逐渐达到一个既不背离原则、又不脱离现实的平衡。
新华社2月25日报道,最近,美国一种用于检查爆炸物的新型安检设备,开始在亚利桑那州国际机场投入试用。它能够发现藏在衣服底下的爆炸物。可是,由于它能透过衣服看到人体轮廓,因此也引发了一场有关隐私权的争议。
隐私权在美国一直可以追溯到两百多年前的宪法修正案,尤其是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在当时,这样的要求还不是严格的“隐私权”概念。人们对隐私的概念以及敏感程度,是在文明程度提高之后,逐渐提高到一个要求法律保护、理所当然的要求。
因此,在建立美国宪法的一个世纪后,才有了第一个关于隐私权的案子,而且还是败诉的。1905年,在我们居住的佐治亚州最高法院法官柯伯在判例中阐述了这样的原则:“个人在社会中虽然必须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但并非全部权利均须拋弃。个人可以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展现他自己,这是自由权的一部分。”当时的隐私权被看作民事权。案件也基本上是民事纠纷。
那么,政府为了抓罪犯破案,是不是可以侵犯隐私?又可以侵犯到什么地步?上世纪20年代初,美国处于禁酒期。政府大量监听违反禁酒法的嫌疑人,1928年,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布朗代斯在一个政府窃听案中表示,“凡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国家行为,皆被视为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行为”。从此,隐私权被视为政府不能侵犯的宪法权利。
世界越来越趋于全球化,这种规范开始受到来自外部世界战争威胁的冲击。比如说,二战的战争环境,监听可疑的间谍如何规范?在长达近五十年的冷战期间更是如此。永远存在这样的问题:假如对情报部门放松,那么,这样的机构它的本能就是扩张权力和范围,假如规范过严,又可能伤害国家安全。所以,法律不是非常简单的判断,而是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挣扎。到1968年,国会第一次建立具体规范电子监听的联邦法规。而对每个个案,还是必须谨慎判断。
此后,可以说,人对隐私权的敏感度越来越高,要求也越来越高,客观条件和外部环境的改变,却使得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法律总是跟在形势发展后面的,新的形势总是给法律带来新的难题。在21世纪,科技发展突飞猛进,尤其在电脑技术发生“跃进”之后,又遇上了所谓恐怖主义的时代。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是,即便不说是突变,也可以说是一个急速变化。机场安检是人们最能够感觉到的变化。当然,还有许多感觉不到的地方,例如对恐怖活动嫌疑者的监听和财务往来的检查,等等。法律遇到的许多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现在需要的,就是认真对待每一个法律可能遇到的细节。例如,机场新设备出来,是不是涉嫌侵犯隐私这样的问题,需要不断有民间团体关注、提出疑问来,要容许随时作出司法挑战、司法判断的时候,必须不受白宫的干扰。这样,才可能逐渐在一个新的时代,法律找到合适的解决方式。关键是,这必须是一个开放式的过程,是在公开的监督和争论中,逐渐达到一个既不背离原则、又不脱离现实的平衡,而不是政府一个部门说了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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