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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鄂湘:人民法院诉讼调解有四方面创新
      来源:人民网   2007年03月07日 14时2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诉讼调解”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今日上午,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做客强国论坛,以“实施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丛林漫步”问:新时期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有哪些创新?

  万鄂湘回答:如火如荼进行的人民法院新时期诉讼调解工作,并不是对传统诉讼调解制度的简单回归,而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在保障当事人依法自愿调解前提下,以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纷止争为目标,构建与现代诉讼机制协调一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调解新机制。

  一是确立了诉讼阶段全程调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探索完善立案阶段、开庭前、庭审后判决前不同阶段的调解方法,使诉讼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二是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人民法院通过邀请社会力量协助调解及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进行调解,使人民法院借助社会力量解决纠纷。

  三是进一步扩大诉讼调解范围。人民法院总结民事诉讼调解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探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行政案件的协调解决,民事执行案件的和解。

  四是立足审判权,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解决这些矛盾纠纷,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就能做到的,需要国家不断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立足审判权,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大力支持、依法监督其他组织的调解工作,积极推动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缓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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