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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出台
      来源:羊城晚报  马汉青   2007年03月08日 10时1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调解仲裁 
 “劳动争议”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仲裁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广东大幅降低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的维权成本!昨天,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传出信息,《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已经实施,其中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4种情形可完全免交仲裁费。今早,省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负责人还明确向本报表示:仲裁费采用预收方式,如劳动者胜诉,最终同样无需承担仲裁费。

  据介绍,广东这一办法明确了仲裁费减免缓交的标准、程序,属全国首家。办法将原相关规定的可减免缓交的四大类,扩为八大类11种情形。明确了四种情形(死亡职工亲属追索工亡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或一次性赔偿金的;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已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可完全免交仲裁处理费,三种情形(追索失业、生育、医疗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等)可减交80%,四种情形(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在二个月以上的等)可减交50%。

  为使不属上述范围但确有困难的劳动者能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办法还赋予劳动仲裁机构更大的减免缓交仲裁费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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