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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交通违法罚抄三百遍“我错了”涉嫌侵权
来源:检察日报 庾向荣
2007年03月08日 1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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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了交警指挥信号、违法掉头,按规定,“的哥”赵师傅要被处以400元的罚款,但让他意想不到的是,交警给出的处理却是罚抄300遍“我错了”,赵师傅借来纸笔趴在路边小卖部柜台上花了近20分钟完成了“作业”,要回了被扣的驾照(《华商报》3月4日)。
对此,大部分市民认为处罚方式虽然不妥,但交警的心思能够理解,写检讨的方式效果可能比罚款更有效。交警部门也认为,这是人性化的执法措施。但笔者认为,西安交警尽管有着良好的出发点,但其让违章司机罚抄300遍“我错了”的做法已经超出了正常的执法范围,涉嫌违法,涉嫌侵权,不宜提倡。
交警对违法司机作出处罚,这是典型的行政处罚行为。而“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处罚设定法定,它要求处罚设定的主体和权限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处罚实施法定,它要求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在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即处罚实施的主体、依据和程序必须同时合法。具体到对交通违法的处罚,其处罚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是法外之罚。但翻遍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交通违法的处罚虽然内容繁多,如批评教育、罚款、拘留、吊销驾驶证等,却没有具结悔过,更没有罚抄“我错了”300遍这样的处罚。很显然,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没有效力的。
交警别出心裁,让违章司机抄罚300遍“我错了”,是对人性化执法的曲解。确实,罚教结合也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并不是终极目的,处罚的最终目的在于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秩序,并促使相对人以后不再违法。因此,对违法的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是行政执法的应有之义,如果通过教育能够让其认识到存在的错误,这当然是最佳的效果,但却不能强制相对人承认错误,更不能以一种侮辱性的方式来达到强制认错的目的。
目前,执法部门都在强调人性化执法,这既有助于提高执法的效果,也有助于化解矛盾,值得提倡。但我们倡导的人性化,是在执法规范化、法定化基础上的人性化,是在执法方式上的人性化,而不是擅自改变执法的内容和程序。比如,对于交通执法,交警在实施处罚时态度要和蔼,设身处地地为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接受处罚,做到合法、合理、合情,而不是随心情的不同、对象的不同、场合的不同而随意“人性化”,更不是随意法外施恩,拿法律做人情,将人性化变成了人情化。该处罚的不处罚,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还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罚抄300遍“我错了”这样的做法,还涉嫌侵害了相对人的人格权,抄了300遍“我错了”的赵师傅有些郁闷,感到自尊心受到了伤害,我想这也是绝大多数公民的正常反应。违法该受处罚,这本无疑义,但罚要当其责。即使是违法的人,其人格尊严仍旧受到法律的保护。用带有侮辱性的方式来执法,非但起不到良好的执法效果,反而有可能涉嫌侵权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应当引起执法者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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