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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重新修订公布
      来源:广州日报  卢文洁、赖红英   2007年03月09日 10时2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教科文体 
 “教师资格”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体格检查”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脸有大疤痕不能当老师

  经过重新修订,《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前日公布,有较大(3×3厘米)疤痕、色素痣等面部缺陷的人员将被排除在教师行列之外,患各类急性肝炎和肝硬化者也不能执教鞭;但无论“大小三阳”只要转氨酶正常并排除肝硬化者就可以当老师,只是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急性肝炎、肝硬化,不能执教鞭

  新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对教师外形条件的要求更加详细,规定“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此外,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也不合格。

  肝病是教师资格认定中最常碰到的“拦路虎”,对此新的标准规定: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者,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参照新修订的公务员体检标准

  新标准另一特点是对旧标准做了更详尽的补充说明,部分病种要求有所宽松。如以往规定“结核病未治愈视为体检不合格”,但新标准里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新标准中还新增一条,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据介绍,广东省教育厅参照国家公务员新修订的体检标准,组织部分医学专家对旧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格检查标准》进行重新修改。从2007年起,全省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均按此标准执行,以往的相关体检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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