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银监会:《贷款通则》与多项...
·
《物权法(草案)》确立公私...
·
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
物权法草案今日“八审”追踪...
·
医改草案有望年内出台
·
最高法副院长:“同案不同判...
·
2007年第三届“公司法律...
·
《全国农村低保文件》将在“...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
·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江苏拟修法禁“婚内强奸” ...
·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
四川省高院出台意见 单位...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更多立法动态动态>>
— 新法速递 ———————
■
·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
·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20...
·
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
·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
·
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民事证据发现制度比较研究
·
人格与人格权的源流――兼论宪法与民法的互动关系
·
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
·
关于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建议
·
本土资源与法律多元――重读苏力之《法制及其本土资源》
·
WTO后时代个人诉愿制度研究
·
从泛美卫星案看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内法适用
·
最富“幽默”的判决――真实故事的虚拟展开之五
·
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安提戈涅》重新解读及其方法论意义(下)
·
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安提戈涅》重新解读及其方法论意义(上)
更多理论文章>>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重新修订公布
来源:广州日报 卢文洁、赖红英
2007年03月09日 10时2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教科文体
“
教师资格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
体格检查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脸有大疤痕不能当老师
经过重新修订,《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前日公布,有较大(3×3厘米)疤痕、色素痣等面部缺陷的人员将被排除在教师行列之外,患各类急性肝炎和肝硬化者也不能执教鞭;但无论“大小三阳”只要转氨酶正常并排除肝硬化者就可以当老师,只是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急性肝炎、肝硬化,不能执教鞭
新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对教师外形条件的要求更加详细,规定“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此外,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也不合格。
肝病是教师资格认定中最常碰到的“拦路虎”,对此新的标准规定: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者,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参照新修订的公务员体检标准
新标准另一特点是对旧标准做了更详尽的补充说明,部分病种要求有所宽松。如以往规定“结核病未治愈视为体检不合格”,但新标准里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新标准中还新增一条,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据介绍,广东省教育厅参照国家公务员新修订的体检标准,组织部分医学专家对旧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格检查标准》进行重新修改。从2007年起,全省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均按此标准执行,以往的相关体检标准同时废止。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问题食品:“货卖一张皮”还能走多远?
·
福寿螺事件最终处罚结果出台 蜀国演义被罚没41万
·
2006恶搞成疯 法律还需更好执行
·
教育部:适时考虑城市义务教育免费工作
·
教育部拟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 实行定期认证制度
·
福州出台教师资格认定方案
·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格检查标准》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