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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不能依赖行政权
      来源:新华网  李克杰   2007年03月14日 15时1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消费维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之二,其中显示消费者最希望政府能加强对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组织。为此,中消协建议政府研究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议事制度、协调机制。(3月13日《法制晚报》)

  笔者不否认建立政府协调机制会有助于消费者维权,但把这项工作放在如此重要的位置加以强调,值得商榷。在笔者看来,消费维权本质上属于民事维权,它不能依赖行政权的过分介入。而这种消费维权的路径依赖,既暴露了思维方式的落后,也表明许多人并没有真正弄清消费维权难的主要原因。

  调查显示,44.1%的消费者遇到过合法权益受严重损害的事。47.8%的消费者曾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赔偿或补偿,但只有37%的人得到满意解决,有36%表示,虽得到解决但并不满意,更有27%根本没有解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九项权利”中,消费者认为维护较差的是“索赔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其实,消费维权难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民生问题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主要焦点,其中就包括消费领域的许多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关注民生离不开对消费的关注,因为消费是人民生活的基本部分。当然,要推动民生问题的宏观解决,确需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综合整治。但公众日常的消费维权却不能过度指望政府干预,更不能指望从行政权力那里得到权利救济。这要求我们弄清消费维权难的根源。

  综合分析起来,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公众消费维权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规定滞后,消费关系不平衡。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有冲突不协调,以及民法、民诉法的相关制度缺位等,都为消费维权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一方面是消费者维权耗时费力,程序复杂,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成本高获赔低,得不偿失,使多数人权衡利弊后放弃维权要求;另一方面是没有公益诉讼制度,个人维权成果仅及于个案,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无法形成威慑力,客观上削弱了他们尊重消费者的积极性,侵权获利让一些不良企业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如果我们能够有针对性地将上述问题妥善解决,更好地平衡消费关系,更好地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让他们真正从积极维权中获得看得见的正义,让一些有侵权行为的企业和商家真正感受到侵权后的切肤之痛,培养它们对法律权威和消费者权利的敬畏之感。到那时,我们就不会求助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来干预消费维权了。因为靠健全的法律,求助于司法途径,消费者就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较好地维护自身权利。

  事实上,不断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依靠司法最终解决纠纷,才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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