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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解读物权法:对贪官非法所得说“不”
来源:检察日报
2007年03月20日 10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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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的作用。它的出台不仅和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奠定了反腐败的民法基石。
如何防治腐败?1992年,邓小平同志就说过:“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反腐败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就是《刑法》——现行《刑法》在第八章和第九章,专门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
但正如有识之士指出的那样,对贪官仅仅处以刑罚还不够,还必须辅之以民事的经济的处罚,使其得不偿失。而在民法方面,以前的法律关于反腐败的内容相当不足、不具体或者说不明确,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
《物权法》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种法律规定对反腐倡廉来说,恰恰是必要的。
——《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保护的是国家所有的财产,而《物权法》就以民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家所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
——《物权法》不保护私人的非法财产。该法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就是说,只有合法财产,才受法律保护,而不合法的财产则不受法律保护。贪官贪污、受贿、挪用所得的财物,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不是“合法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说,《物权法》以民事法律的形式,将“让贪官在经济上占不到任何便宜”的反腐败原则明确下来。
——《物权法》禁止官员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些地方在征收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在房屋拆迁中侵害城镇居民合法权益,是近几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而这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从物的归属与利用的角度,规定了腐败行为侵犯公私物权的不正当性,对贪官非法所得说“不”,这为在民事上经济上处罚贪官提供了一个前提。但要形成反腐败完整的民法体系,还依赖于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支撑法律《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它将明确权属受到侵害该怎么办。据了解,《侵权责任法》已经列进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计划安排的预备立法项目,让我们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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