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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出境游合同范本出台
      来源:信息时报   叶静 汤琦婷   2007年03月21日 08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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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游”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备受关注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昨日终于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出台。该示范文本要求出境游合同不得使用不确定性用语,比如:“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另外,示范文本还规定在指定购物点出现购物损失时,90天内如果消费者不能在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不得使用模糊字眼

  据悉,示范文本要求旅行社对吃、住、行、游、娱等要素安排予以详细约定,例如交通工具的种类及其档次;驻足酒店的档次及其地点,不得使用“相当于X星级酒店”或者”准X星级酒店”这类的模糊字眼。

  同时对购物安排和自费项目作出明确约定,约定后旅行社不得随意增加或改变;同时明确规定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出行程天数的一半。示范文本明确规定,组团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计划内安排的购物,旅游者自购到假冒伪劣商品之日起90天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卖猪仔”要赔偿

  本次示范文本变动最大的地方是,对于组团社取消出团和旅游者行前退团的违约担责方式。

  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中约定在出发前30日内(含30日)取消出团的,在全额退还团费的基础上,按照临近出发日的情况,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20%不等的违约金。而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30日)退团,根据临近出发日的情况,按旅游费用总额5%~90%不等的标准,赔偿组团社的业务损失。

  首次对黄金周做约定

  本次的示范文本还对黄金周旅游违约做了特别约定,双方可以在黄金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重新约定解约的担责比例。

  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黄金周价格上涨和机位紧张,为了确保团队的按时成行,应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通过包机、包位或预付机位定金等方式确保机位。

  由于团体价格优惠和定金罚则,组团社的以上付出均不能退回。如果旅游者行前退团,组团社遭受的损失比平常要大好几倍,所以在赔偿方面双方可事先重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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