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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3月21日 08时5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机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编制”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务院日前颁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条例》与1997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相配套,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的机构和编制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把有关职能配置和职责协调的要求写进来,是《条例》的一个特点。”针对一些地方行政机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条例》在机构设置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

  “对违反规定的,‘板子’要打到具体人身上。”中央编办政策法规司司长王明珠说,《条例》规定,地方政府有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等八种行为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还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地方政府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王明珠说,《条例》特别强调,对擅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同时,对超编进人等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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