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部委规章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国务院法制办:我国将全面清...
·检察官建议废除经济犯罪死刑...
·北京市法院首创涉诉信访救助...
·《处方管理办法》5月1日起...
·普尔斯马特原高管庭后自述崩...
·国务院颁布《地方各级人民政...
·民法典编纂分步走 侵权责任...
·劳动部门透露就业促进立法四...
 — 本周部委规章热点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修...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
 
 — 新法速递 ———————
·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
·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2007年03月22日 15时1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地理标志”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地理标志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局设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现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说明(略)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 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70M∶0Y∶100K∶15;C∶100M∶0Y∶100K∶75)和黄色(C∶0M∶20Y∶100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 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名人代言广告引发关注 消费者被误导却无人担责
·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处罚第三人研究——对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展开
·梁娟萍——行政程序法治化问题的探讨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个省级地理标志保护办法陕西实施
·阳澄湖大闸蟹实行地理标志管理 界定更明确
·鞍山将出台《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