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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发布新修订标准
      来源:信息时报  李杉   2007年03月23日 10时4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药品广告”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昨日在广州市工商局获悉,继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后,近日两局又联合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家庭必备良药”这句广告词将不允许出现在药品广告中。此外,“含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不能在22:00前出现。

  据悉,新标准中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发布广告。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能以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不能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以及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发布修改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其中明文规定,在7:00~22:00的时间段中,电台、广播不得播出增强性功能的药品广告,同时,药品广告不得怂恿市民过量购买。按照修改后的《标准》,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以及忠告语,其中,处方药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的忠告语则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同时,按照《标准》,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在广告语上,《标准》要求,药品广告不得出现“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安全无毒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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