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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能轻言“废除经济犯罪死刑”
      来源:现代快报  赵勇   2007年03月23日 11时4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死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3月22日的《信息时报》刊登了杨涛先生“建议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一文,文章称:废除死刑现在在国际上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应当顺应国际趋势,首先逐步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因为经济犯罪并未伤及人最宝贵的生命权。文章还分析了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几大益处: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外逃现象,提高效率与节约司法成本,还有利于减少人们对司法机关照顾贪官不判处死刑的猜疑。

  随着前段时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慎用、对犯罪嫌疑人慎杀的理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这也是不少专家所说“人们对废除死刑接受程度提高”的现实依据。从国际上来看,废除死刑的确已经成为一种大的趋势。所以说,杨涛先生所提的“顺应国际趋势,首先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确有其合理的层面。但这并不等于说,“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就已经是我国可以着手进行的司法改革———任何规则的废止和维持都有利有弊。再流行的趋势,也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现实一意孤行。我们现在要考虑的问题是,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不客气地说,我认为现阶段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是弊大于利。

  其实所谓的经济犯罪死刑,所震慑的绝大部分是贪腐的官员。我国自王怀忠之后,就已经极少判处贪官立即死刑了,更多的贪腐官员即使受贿数额巨大,乃至造成了主政之地民不聊生、群贪遍地,最多也就是判个死缓。这也导致了人们“司法机关对贪官量刑过轻”的持续质疑,毕竟,我国刑法上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很多贪官受贿数额何止10万以上,动辄就是数百上千万,这不是“情节特别严重”是什么呢?但遍观近年来对贪腐官员的量刑,又有多少受到了立即死刑的惩罚呢?谁又能说,王怀忠、马德等巨贪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比一个普通的杀人犯轻呢?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人们“对贪官量刑过轻”的判断可以说是基本成立的,想要安抚这种焦虑的社会情绪,对经济犯罪死刑的执行应该更严格,而不是现在就开始研究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更何况,当今中国的反腐工作任重道远,官员经济犯罪惊天大案层出不穷,在这个时候,“经济犯罪死刑”这把利剑更不能轻言撤走。废除经济犯罪死刑,表面上看来的确是顺应了国际趋势,但我们付出的成本是官员贪腐风险的进一步降低,反腐工作面临的更大艰难,实在是有点得不偿失。

  观察那些废除了经济犯罪死刑的国家,我们不难发现这么一个规律:它们都是法制非常完善、对官员贪腐有着极强预防能力的国家。在这些国家,经济犯罪死刑已经并非震慑官员贪腐的主要手段,在那样的环境下,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确无可非议。但在当下的中国,经济犯罪死刑依然是对付贪官不可或缺的惩罚手段,等到有那么一天,中国预防官员腐败的机制已经相当完善,经济犯罪死刑已经单纯成了针对官员之外其他成员的刑罚,我们才能说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已经是利大于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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