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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探索实施城乡“同命同价”赔偿标准
来源:解放日报 陆一波
2007年03月27日 15时0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法民诉
“
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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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人身伤害事故中,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现象历来受社会关注。记者昨天获悉,上海法院正探索实施“同命同价”死伤赔偿标准,现已审理多起类似案件,农民工在遭受人身伤害后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
据悉,市高院去年出台的相关审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时,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居民,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分别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然而按照这一标准,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死伤赔偿金可相差十几万元。针对这一问题,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给地方高院的复函中表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受害人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都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不久,市高院便根据这一精神出台了上述审判指导意见。
据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同命不同价”问题有了初步考虑,并将在近期出台相关决定,改变“同命不同价”的现状。
相关案例
上海铁路法院:
季先生是一位来自安徽的农民工。2005年4月23日晚上,戴先生驾驶谢女士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撞倒了过马路的季先生,造成季先生多处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季先生于去年12月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审理中,季先生提供证据证明,自2003年9月以来他一直居住在北蔡镇,在上海某工程公司工作,有收入来源。
因此,法院认定可对季先生适用上海城镇居民伤残赔偿标准,遂判令肇事方赔偿季先生13.6万余元。
虹口区法院:
2005年12月26日中午,徐女士在自家建材店门口被浦东某公司的一辆小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驾驶员对事故负全责。事后,死者家属与肇事方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按上海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应为37万余元;按农村标准,死亡赔偿金仅为16万余元。
虹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女士虽系农村户口,但生前长期在本市居住、工作,应以本市城镇居民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据此,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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