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听一位学界前辈说:英美国家的学者读法官的书,中国的法官读学者的书。我对这话有些怀疑,总觉得它可能是法学教授们的自夸。读了蔡小雪法官写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适用》,更加印证了我的怀疑。这不单可以作为从事行政诉讼的法官、律师和行政人员的案头书,也应当是法学院师生讲授和学习行政诉讼的参考书。
法学院师生不怎么读法官写的书,从根本上是因为中国的法官总体来说对法律的发展贡献不大。然而,这种状况正在迅速地改变。一方面,法官们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润物无声地塑造和发展着法律规则。另一方面,也是颇有中国特色的方面,就是最高法院大规模地制定法律解释文件。不管人们对最高法院从事“司法立法”有怎样的看法,我们面对的事实就是,它们提供了对司法实务必不可少、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的规则。在行政法领域,自从2000年的“98条”对《行政诉讼法》做了全面的、开拓性的解释后,2002年《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洋洋洒洒80条,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做了比较系统、严密的规定,堪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小法典。今天的法官和律师如果不熟悉这些证据规则,办起行政案件来很可能动辄出错;今天的法学院课堂上如果不讲授这些证据规则,培养出的学生做起实务来一定笨手笨脚。可以说,不懂证据规则无法进法庭。现在打官司,早已不是抱着证据材料在法庭张口就说了。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出台后,先后出版了几本解释读物,但除了张树义教授主编的一本释评,几乎都是法官的作品,包括李国光法官主编的一本、甘文法官的一本、孔祥俊法官的一本和蔡小雪法官的一本。至少在诉讼领域,法官开始掌握了法律解释的主动权和法律发展的方向盘。在此情况下,不读法官的书,我们能读谁的呢?
蔡小雪法官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适用》,是证据规则释义(释评)和操作手册中最近出版的一本。依作者的说法,他这本书的目的有三:第一,介绍起草《证据规则》的背景情况;第二,解决《证据规则》中的疏漏的问题;第三,对《证据规则》没有规定的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性和研究性的意见。在我看来,他的目的达到了。
在第一个方面,作者解释了《证据规则》制定时的背景和主要的考虑。例如,《证据规则》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是,其中一个例外是,“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这句话如果不经解释,我们读了之后可能仍然迷迷糊糊、似懂非懂。作者向我们讲述了在《证据规则》起草过程中,北京海淀区法院提供的一个案例,我们一下子就明白了。又如,关于证据交换的范围应否限制的问题,作者解释了《证据规则》的规定,强调凡是能够在庭审中进行质证的证据,均应当可以进行证据交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一般不公开进行证据交换。
在第二个方面,作者及时总结了《证据规则》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指出《证据规则》的一些疏漏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例如,《证据规则》第27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该条没有考虑例外情况。作者告诫,法院在诉讼中不能机械从事;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仍应有权申请保全证据。又如,依据《证据规则》第1条的规定,被告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用于证明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否接受的问题,《证据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作者主张不能简单地根据前述规定拒绝接受。
在第三个方面,书中还对《证据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问题,阐述了自己的意见。例如,原告和第三人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使法官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产生重大怀疑的,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的问题;在第一审过程中,法院未按照规定告知当事人有关举证的事项,造成当事人遗漏举证或逾期举证,如何处理的问题;对原告和第三人在第二审中法院准许提供、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被法院采纳后,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的问题。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因为争议较大,《证据规则》在定稿时全部略去,作者仍花相当篇幅进行讨论,并提出了一些很有见地的观点。
阅读该书的过程中,有两点让我感触很深。
一是作者中肯的立场和周全的考虑。作为一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作者对中国的现实有比较深切的体悟,书中时时透视出作者对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良好的平衡感。尽管如此,作者基本的同情和关注仍然放在公民权利(特别是弱势者的保护)一边。例如,依照“职权主义下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究竟应当以职权主义的方式进行质证为主,还是以当事人主义的方式进行质证为主?作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各个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能力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质证能力都比较强,一般应当以当事人主义的方式为主。如果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质证能力较弱,一般应当以职权主义的方式为主。但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却与当事人的权益关系不大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没有就“证据的三性”问题发问的,法官也应采取职权主义的方式进行质证。又如,有人提出,法官在审查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应当要求提供证据一方的当事人说明其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如果不能说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具有某种联系的,则应将其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作者提出这种说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国目前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别很大,特别在有些偏远农村地区原告的诉讼能力十分低下,许多当事人并不一定说得清楚哪些证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什么关联性。如果法官忽视这些问题,完全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讲到这里,作者一改他惯常的平和的语调,嘱咐道:“作为一个法官必须切记,万万不可忽视。”
第二点让我感触的是作者在书中引用的庞大文献。在我印象中,实务部门的作者由于空余时间少、资料查找难,写书写文章通常不怎么引用文献,有的也是寥寥几本(篇)。我专门统计了蔡小雪法官的书,除去法律条文和一些纯粹说明性的引注,全书共引用151次,其中书籍41部(含3本法律词典),文章28篇。引用的这些书籍和文章,除了印证作者观点,也有不少是与人辩驳的;除了有关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讨论,还涉及证据原理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除了他的同行所写之外,还包括了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在书中可以多次遇到毕玉谦、卞建林、樊崇义、何家弘、张卫平、张树义、刘善春、高家伟等众多的学者。这些文献使该书完全摆脱了在有的著作中可能见的“自说自话”的状况,达到了与学术界对话的高度。它们见证了作者写书的认真态度和辛勤付出,也是法律共同体中实务部门与学术界密切交流的一个范例。我相信,书中的许多观点和材料是值得学术界重视和借鉴的。
最后,我要表达一点对该书小小的不满。可能由于作者是《证据规则》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他的观点已经充分地吸收到《证据规则》里头了,导致他对这部《证据规则》的钟爱、乃至偏爱。这一点无疑妨碍了作者以一种挑剔的眼光去评论《证据规则》,甚至可能遮蔽他对《证据规则》可能存在问题的及早发现和充分认识。例如,《证据规则》第70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这一条规定试图维系司法判决(以及仲裁裁决)对事实认定的一致性,但是,要求法院必须中止诉讼、等待法定程序纠正后才恢复诉讼,实在是一个过于笨拙的处理方式,在实践中甚至无法操作。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大可商榷。而作者在书中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仅仅限于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明显错误,并影响到上级法院对涉及实体权利的事实的认定。
有着丰富实践经验和相当理论素养的法官,为我们贡献了一本他精心撰写的教材。读它、学习它、并批评它,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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