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肖扬:让民告官不再告状难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月施行 ...
·
罗干强调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
·
邱旭瑜律师:中国律师业将步...
·
中编办:单位超职数超规格配...
·
广东省劳动部门:麦当劳、肯...
·
上海评出首届十名“东方大律...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
·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
人民日报:巨额罚款的背后是...
·
四川在线:两个县委书记丢官...
·
华商报:红与黑撕裂的邱晓华
更多法律评论动态>>
— 新法速递 ———————
■
·
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
·
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
·
乌鲁木齐市“人才工程”计划...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浅析执行程序中的法院委托拍卖
·
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
刑事政策观之时代精神解析
·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初探
·
解读客观归责理论
·
美国远程教育的新法律――Teach法案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
越南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
·
美国知识产权政策的调控――基于经贸危机的影响谈起
·
会展名称法律保护
·
发行权用尽规则研究
更多理论文章>>
如何让医疗事故鉴定的天平不再倾斜
来源:新华网 陈丽君
2007年03月29日 11时43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
医疗事故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
鉴定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5年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时,人们曾经为医疗事故中“老子鉴定儿子”制度被改变而欣慰。然而今天,医疗事故鉴定依然在“亲族鉴定”的怪圈中徘徊。在这样的制度下,一些事故当事人虽经层层“上级鉴定”,结果往往只是加剧其投诉无门后的无助(3月28日《现代快报》)。
目前,医疗事故的鉴定权是由各级医学会所属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行使,鉴定人员主要来自于医生、医学教研人员,而被告也是医生,这种同行、甚至是同学、师生关系,对鉴定结论很难不产生影响。特别是当被鉴定对象是大医院和名医生时,鉴定人员面临的不仅仅是医学问题,还有复杂、微妙的人际和业务关系。
医学会作为学术团体,其会员主要是医疗卫生行业的资深医护人员,人员经费由国家负责,其所属的鉴定机构亦属于国家设立。这种由国家出钱办鉴定的模式,具有很浓厚的行政色彩。同时,就目前的鉴定程序看,医患双方陈述后,即由鉴定专家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缺乏能充分体现监督的听证程序,在鉴定结论中,也没有支持结论的详细说明,鉴定程序缺乏足够的公开度与透明度。
此外,现有的责任形式对鉴定人员也很难起到必要的约束和惩戒作用。按照现行规定,如果出现医疗事故鉴定错误,参与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一般只是取消其作为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而这对于一些本来就有稳定工作,作鉴定只是兼职的人来说,根本就算不上处罚。
医疗事故要摆脱“亲族鉴定”的怪圈,有必要在鉴定的程序正义、公正性以及法律责任上下功夫。就程序正义而言,应在鉴定过程中增加必要的听证程序,并明确鉴定结论的说明义务,即对于医患双方的主张支持与否,结论中都应予以论证和详细阐述;就公正性而言,只有地位独立才能实现鉴定中立,应赋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独立法律地位,减少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就法律责任而言,必须从立法上明确鉴定人员的权力和责任,让鉴定人员握有是非黑白的鉴定大权时,承负相对应的法律责任,避免权大责小或无权无责的不对等现象。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问题食品:“货卖一张皮”还能走多远?
·
福寿螺事件最终处罚结果出台 蜀国演义被罚没41万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缺陷分析
·
广东司法鉴定为食品安全护航 一元可测农药残毒
·
厦门将建司法鉴定人纪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