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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律师上书取消养路费续:状告中消协侵犯名誉权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7年03月30日 15时2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律师”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曾质疑养路费征收合法性并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昨天以荣誉权被侵害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社。

  周泽告诉记者,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社于今年1月联合开展“2006年度全国推动消费维权发展十大贡献人物”评选活动,并于2月15日公开发布了35个候选人名单,宣布评选活动“2006年度全国推动消费维权发展十大贡献人物”候选人20名。但网上投票推出仅一天,投票工具就被删除,评选活动的信息及候选人介绍也都被取消。

  “评选活动的读者投票环节被取消到底是什么原因不得而知,但这种做法不仅是对主办单位公信力的伤害,也是对读者及推动消费维权发展十大贡献人物候选人的伤害。”

  作为35名候选人之一的周泽认为,虽然被告之一中国消费者报社在3月14日推出的中国消费者报“3·15”特刊上把自己列为“最令人感动的十大消费维权人物”,但“最令人感动的十大消费维权人物”并非通过两被告联合发布的评选规则评选产生,而且两被告也没有根据评选规则召开表彰奖励大会,颁发证书、奖杯,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维权人物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在相关媒体上组织宣传。

  “我认为本人对养路费的挑战引出的‘养路费合法性之争’成为了2006年下半年的一大公共事件,增强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也直接将税费改革问题再次推到了社会前台。我也先后被各种媒体评选为公益维权人物,因此我完全有条件当选两被告联合开展评选的‘2006年度全国推动消费维权发展十大贡献人物’,”周泽说,“但由于两被告违背了自己制定的评选规则,自行中止评选活动,使我失去了获得这一荣誉称号并获得表彰和奖励的机会。”

  在周泽看来,这种由公众投票参与评选维权发展十大贡献人物的做法,是民主在非政治领域的一种体现,也是公众自由表达的一种体现。他强调,网上投票工具的删除,无疑是一种限制公众表达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侵犯公众表达自由的行为。“表达自由目前还难以成为一种诉由。为此,我以侵害荣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表达自由这个重大问题的关注。”中消协回应取消评选活动

  记者问及为什么中消协在网上投票评选环节刚开始的第二天就停止了网络投票,武高汉副秘书长表示,当时中消协刚刚收到有关上级通知,要求清理整顿各种形式的评比活动,因此消协只好取消了推动消费维权发展十大贡献人物的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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