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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死才可引渡” 深大法学教授解读中法引渡条约
来源:深圳新闻网 郑毅
2007年03月24日 1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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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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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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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中法两国在巴黎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根据条约规定,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中国已同意在文本中明确写明,任何与死刑有关的案件将不会适用于这个引渡条约。
那么,这个条约究竟对国内法律及反腐行动有何意义和影响呢?22日,记者请深圳大学法学院尹玉海教授进行了解读。
“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客观看有一定益处”
针对条约中明确的“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尹玉海教授认为,如果首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从客观上看的确具有一定的益处。如此以来,司法上就不会出现犯罪后留在国内与逃到国外“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还有利于提高效率与节约司法成本;此外,大量经济犯罪就无须再进行个案谈判,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引渡就可以。民意上也有利于减少民众对司法机关的种种猜疑。
“会否成外逃贪官‘免死金牌’,还需出台办法解决”
尹玉海教授表示,引渡条约签署后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条约内容与我国刑法的相矛盾处。“2000年底我国出台了自己的引渡法后,只与部分发展中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而真正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的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多。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已经取消了死刑,他们不会同意相同罪名的犯人在自己国家用徒刑判罚,而到了中国就要被处以死刑的引渡办法。这也是对国人心理上的一次考验。”尹教授强调,立法是一个国家的内政,其他国家无权干涉。但对方可以在引渡的时候要求一种对等公正,这并不是对我国刑法的否定,而是一种全新的挑战,需要我们去正视。
尹玉海教授说,引渡条约签署表明中国已承认并尊重“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但这个原则,今后会不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会不会对惩治贪官不利、会不会对中国现行的死刑制度甚至整个刑法制度产生副作用,这都需要各级立法和司法机构更快、更准确地作出解释,出台相应的办法来解决这一瓶颈。
“通过‘让步’签署条约,政治意义更深远”
尹玉海教授认为,中法引渡条约的签署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条约签署的政治意义要大于司法意义。
他说,与西方发达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司法上的意义主要在于可以使国际司法协助关系更加顺畅。但在政治上,一方面以依靠司法形式与西方发达国家看齐为助力,有利于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以此为敲门砖,使双方超越了由于司法体系不同而引起的障碍。通过“让步”来加快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引渡,既维护了各自利益,又促进了相互之间的关系。
广州连线
打击外逃罪犯,更显灵活务实。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国际关系学系副教授张祖兴,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签署这类引渡条约,表明我国打击外逃犯罪分子,显示出更务实、更灵活的态度,不如此就难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张祖兴说,针对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签署刑事司法互助协定,必须要相互尊重主权。这条规定可能会与国内法相抵触,但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中国签署这类引渡条约付出了一定代价,就是因为条约与国内的法律规定发生了冲突,但为了避免外逃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付出这个代价也是值得的。
他表示,有些国家之间可以引渡死刑犯,但需要通过相互间的谈判来决定。
据悉,中国从1993年起,先后与泰国、白俄罗斯等25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但是长期以来,这个群体里却少见西方发达国家的名字。此次法国成为继西班牙之后第二个与我国签署此类条约的欧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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