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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正伟——论“慎用死刑”制度
      2007年04月02日 16时0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死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一些人便错误的认为这是中国“废除死刑制度”的征兆,因而在法律适用上量刑从轻的观点大行其道,恶性犯罪势头呈高发态势。“慎用死刑”不是“废除死刑”,这是国家司法制度在对待死刑案件的慎重。那种认为“慎用死刑”就是不用死刑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进而进行恶性的犯罪活动更是难逃法律制裁。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这是老子对死刑制度的肯定,而老子恰恰是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去年“邱兴华”、“石悦军”等恶性杀人案件令人发指。随后不断出现的恶性杀人案件和重大犯罪案件更是让人胆战心惊,如杀人碎尸,杀人奸尸练胆,灭门惨案等。在社会矛盾多元化,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今天,各种恶性犯罪案件是层出不穷,这表明死刑制度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那种不顾中国现阶段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事实,而主张“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可取的。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肯定是不能被民众所认可。

  传统的家族复仇模式是血腥杀戮绵延不断,而法律上死刑制度的确立很好的控制了这种个人家族复仇模式的重演。我们在谈论一种观点时要考虑它的另一方面,那就是负面作用。有人说,以民意决定死刑,那是群众斗争。如果全体民众都主张死刑制度存在,社会制度岂能违背民意?

  死刑是一种很有历史渊源的社会治理措施。我们可以看出去年的震惊全国的恶性杀人案件,都是由于生活琐事引发的。如果容忍杀人者不死,那么势必造成原始家族复仇模式重演!不要用西方的“人权”来衡量中国的文明。我们认为西方的很多情况不讲人权,西方的不文明已经是震惊世界,举世闻名的!如华人在海外普遍被西方国家所歧视,美国等入侵伊拉克,美国的“虐囚”和“秘密监狱”事件等。在法律上过分的强调国际接轨是一种有辱国家主权的行为。尊重事实,不要无事生非的做出杀人犯有病的幻想结论。

  自从西方民主制度建立以来,以“人权”“自由”“平等”为法治口号的西方国家,一直试图把个人权利极端化。死刑的存废之争是西方国家法学家几个世纪的争论。有些国家曾家废除过,但是不久又恢复了。有些国家虽然废除了死刑。但是对一个犯罪者判处终身监禁,或者数百年的刑罚,实际上是对犯罪者也是极不人权,尊重的。终身监禁和数百年的牢狱之灾对犯罪者来说精神上的折磨和痛苦比死刑的痛苦要大得多。这也许就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坚持死刑的理由之一吧。

  在漫长的历史文化演绎中,我们国家形成了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和奴隶主专政统治制度。原始的家族式血腥的连环复仇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比较深厚。封建法律制度死刑的确立有效的缓解了这种家族血腥复仇模式。历史上“越王勾践”和三国时期的刘备的“东吴大报仇”都是有名的国王血腥复仇事件。而封建王朝更替中先朝后裔或部属对抗新政权的斗争都是持续很久的血腥复仇。国家是这样,民众也是这样。

  中国革命的胜利无不是全体民众“同仇敌忾”一直对抗侵略者的团结一致所取得的胜利。文学中武侠小说的流行,几乎都是家族复仇的杀戮和争斗。这些充分说明了在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上,家族血腥复仇的历史渊源久远。法律上死刑的存在能够使杀人者得到应有的惩罚,避免了家族复仇的无休止延续。如果废除死刑,家族复仇模式势必重演,因为杀人者判不了死刑。

  而西方就不同了。西方没有我们的历史这么久远,多是移民组建的国家。民族文化上、多是相互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法律上多数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典,判例法成为习惯。宣扬个人利益和个性是移民的本性造成的。因而西方文化中个人利己主义和利益交换思想比较浓重。人与人之间的亲情淡了许多,家族血腥复仇很难发展和持续很久。这是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因而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当政时,宣扬“人权”和个人主义。有些国家取消了死刑制度,但是建立了毫无意义的终身监禁和百年囚禁刑罚法律制度。

  在共产主义社会犯罪较少,连警察和监狱都没了,肯定不存在死刑和杀人了。那是理想社会,也许不可能。但是死刑的废除必须以社会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基本条件。社会差距较小。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恶性犯罪很少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死刑的废除。否则操之过急,欲速则不到,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极大混乱。

  我们在讨论杀人犯人权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到被他“杀死者”的人权,和死者家属的人权以及被抚养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我们不能轻松的要求杀人犯的人权保护。而置“死者”的人权以及家属的人权于不顾。法学家的责任要设身处地的站在事发地周围群众和社会普通民众的立场来考虑问题,而不是自我的价值判断和主观臆断。我们不认为“唐僧的菩萨心肠”能阻止邪恶者不再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否则我们只需要发善心就行了,不需要法律了。

  我们承认对少数犯罪者的教育改造作用,但是这种作用还不是彻底的。有相当数量的犯罪者就是累犯。死刑的存在既是对死者家属的心理安慰和平衡,也是震慑犯罪和教育民众的根本需要。更是法律上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实际体现。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必须要为此付出代价。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利益矛盾多元化。各种恶性犯罪比较严重的条件下,严厉的打击恶性违法犯罪活动,是创建良好社会秩序,保证公民人权的根本措施。邱兴华、石悦军犯罪事实告诉我们,废除死刑制度轻言不得。“慎用死刑”就是强调对死刑制度的严肃谨慎,对犯罪者的量刑力求做到客观公正,以最恰如其分的死刑判决实现公平正义。

  【作者介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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