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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部门称协管员有权“贴条”且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法制日报 彭于艳 徐伟
2007年04月03日 09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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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
交通协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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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交通协管员是否有权单独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焦点二: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行为是否是一种执法行为
专家观点:一、交通协管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行为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执法行为。二、这是一种行执法之实而不承认执法之名的行为
身穿背后印有“交通协管”四个大字制服的交通协管员,已成为城市中最熟悉的一道风景。大街小巷、十字路口,到处有他们忙碌协助民警指挥交通的身影。
然而今天,北京的杨女士向记者质疑:交通协管员在没有交警在场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违法车辆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行为究竟是不是一种执法行为?
日历翻到3月27日,那天杨女士去人民大学北墙边的海淀工商局办事,十分钟的工夫,出来时杨女士的车已经被交通协管员贴上“违法停车告知单”。
“我一出来,就看见三个交通协管员,正在对路旁的车辆贴条。我四处一望,根本未见交警的身影,我寻思交通协管员不是协助吗?怎么单独执法了?我就大声招呼他们,并找到胸挂数码相机的一人,问他交警在哪里,他说在中队。我还要问话,他们却骑着自行车一溜烟就不见了。”杨女士谈起当天的“遭遇”仍忿忿不平。
交通管理部门回应:交通协管员有权“贴条”且“贴条”具有法律效力
交警不在场,交通协管员是否有权“贴条”?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行为究竟是不是一种执法行为?带着这些疑问,记者今天上午11时来到了北京市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中队,事故快速处理办公室的曹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当交警不在场时,交通协管员有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权力吗?
曹:当交警不在场、交通协管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时,必须具备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在场的条件。交通协管员“贴条”的行为不属于执法行为,只是一种采集违法信息的行为。交警还将根据交通协管员拍摄的照片进行核实,如果当事人没有违法停车,交通协管员的“贴条”将会被撤销,只有当事人确实是违法停车才会被处罚。
记者:那么违法停车告知单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曹:“违法停车告知单”是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贴条”最后被撤销的几率是多少?
曹:我们没有统计过,但据我所知,这个几率很小。
记者:交通协管员是哪个部门组织、聘用的,是否领取报酬?
曹:这个我不清楚,你们可以去海淀支队了解情况。
下午2时30分,记者匆匆赶到位于保福寺附近的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法制科。
法制科的一位姓武的民警找到了交通协管员“贴条”的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北京的杨女士依旧困惑重重:这款规定的确说明交通协管员可以协助交警做一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但是否允许他们单独履行这样的职责呢?劝阻、告知只是一种说明行为,还是一种法律行为?
权威专家各抒己见:一种认为是违法证据另一种认为是执法行为
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授姜明安认为,交通协管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行为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执法行为,因为“违法停车告知单”本身不具强制力,协管员拍回的照片,由交通队专门的民警进行核对后,才能认定违法车主是否受到处罚。它只是作为交通违章的一个证据,只不过这个证据的效力比较高。
姜明安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交通协管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行为是一种辅助性、准备性行为,它是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阶段,一个组成部分,是阶段性、渐进性的,并没有法律效力。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行政委托”,行政委托要求非常严格,受委托组织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但行政委托是将完整的行政执法权委托出去,而交通协管员却没有完整行政执法权。关于行政协助,我国法律还没有统一规定,将来的行政程序法有望对行政协助或辅助作出规定。
“这是一种行执法之实而不承认执法之名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成栋的观点则截然不同。王成栋说,“违法停车告知单”是以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贴的,协管员是在单独地从事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让交通协管员贴条被行政机关作为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了。”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组织这三个主体的专有权力。王成栋解释说,协管,顾名思义就是协助管理,其不能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任何协管员都无执法权力。
王成栋说,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协助、行政辅助是允许的,比如交警在场的情况下,交通协管员协助交警从事一些维护交通秩序的行为是允许的,但当交通警察不在场时,交通协管员只能对公民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说明、制止、告诫、报告和监督等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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