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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实施《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 秦力文
2007年04月03日 13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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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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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4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后,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劳教,不再是重庆市劳教委“一家之言”,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这一规定是重庆市司法局和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劳教制度诞生以来,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劳教、劳教多久、在何处劳教均由劳教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劳教条例来决定。但是,由于现行劳教机制缺乏透明度,在施行过程中引起了不少争议。去年初,重庆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开始酝酿此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今年3月,形成书面文稿,并报送司法部、公安部和重庆市政府。
根据《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代为聘请。代理律师可以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呈报单位了解案件情况,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等提出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后,可以查阅、摘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材料。代理律师有权参加聆询活动。代理律师依法可以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出缩短劳动教养期限、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免予或不予劳动教养等代理意见,依法可以为违法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
规定强调,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市公安局劳教审批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代理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其代理意见是否采纳,均应当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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