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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日前制定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河北日报   2007年04月03日 14时2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公共卫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日前,我省制定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奖励、责任、抚恤和补偿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报告和举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事件。该预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有功者奖有过者罚

  预案规定,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过程,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合理的补助。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组建应急救治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预案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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