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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破获一起跨省非法集资大案
      来源:经济参考报  周立权   2007年04月04日 11时1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非法集资”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吉林省长春市近日破获一起跨省非法集资大案,河北、山西、辽宁和天津市等地共有4000余人上当,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剖析非法集资大案的特点,认清非法集资骗人的本质,对防止悲剧重演具有重要意义。

  4000多人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2006年7月26日,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谌光明等70余人报案,举报吉林佳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宋起江、总经理陈勇,宋起江等以长春佳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好项目,做汽车内饰需要资金为名,采取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利息20%的高息方式从民间融资。谌光明称,他们从2006年4月至6月先后向该公司“投资”300余万元,后来宋起江和陈勇下落不明。

  长春警方随即了解到,2005年8月,吉林佳林实业有限公司由于缺乏企业发展资金,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向社会招商。曾在沈阳从事过融资的陈勇看到广告后,认为可以借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融资,于是找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国立,表示对该项目感兴趣,愿意投资。双方经过协商,初步达成口头协议。由陈勇出资购买吉林佳林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吉林佳林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塑料制品、机械加工,是长春佳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拥有其99%的股份。

  2005年11月,陈勇在未与吉林佳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的情况下,未经潘国立同意,私刻了长春佳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潘国立的名章,伪造了长春佳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任命书,任命宋起江为吉林佳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伪造了有关的协议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邯郸市、张家口市、山西省太原市、辽宁省丹东市、天津市等地设立分公司和区域负责人,并进行融资。陈勇等人声称长春佳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好的投资项目需要资金,并带领区域负责人、投资者到长春佳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考察、参观。同时采取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返本付息,利息高达20%为诱饵,由区域负责人招聘业务代表,由业务代表向民间投资者进行融资。

  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队队长王喜军说,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陈勇、宋起江共非法融资1.5亿元人民币,涉及人员达4000余人。眼见融资款到了返还期限,老百姓不断上访,陈勇和宋起江潜逃。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06年10月9日,将犯罪嫌疑人陈勇、宋起江在长春抓获。经审讯,陈、宋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已被刑拘。

  非法集资大案呈现五大特点

  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张玉贵说,陈勇和宋起江的案子,绝不是偶发的。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非法集资案件呈逐年增长的严峻态势,特别是近两年来,达到历史新高。

  2003年以来,吉林省公安机关共立集资诈骗案件64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17起,涉案金额高达36亿元,被骗群众多达10余万人次。不法分子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承诺20%甚至30%的高息,先期付给集资人员承诺的高息,诱导集资群众相信集资活动的真实性和盈利性,致使大批群众不惜血本参加集资,案发后嫌疑人携款潜逃,给集资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张玉贵介绍,非法集资活动在长春市和吉林市表现尤为突出。仅以吉林市为例,2003年以来,吉林市公安局共立案查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起,被害群众多达五万余人。其中侦破的新同舟案,涉案金额达2.32亿元。另外一起有影响的吉林纳士塔公司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也高达1.25亿元,此案有数千户老百姓被骗得一贫如洗,有的甚至家破人亡。

  张玉贵说,非法集资大案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直接侵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非法集资案件有五个特点。

  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受骗者人数众多。嫌疑人多数都是以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后期存款支付前期本金、利息的循环方法实施犯罪行为。被骗群众在得到先期的高额回报后,即对投资的可靠性和盈利性深信不疑,不惜血本投入,直到案发时才意识到被骗。

  二是犯罪的组织化、专业性很强。多数企业都有严密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从法人代表到市场部部长都有明确的分工,按其计划实施吸储,并有专人以讲课的形式进行宣传鼓动。

  三是蔓延快,数额大。这些非法集资案,都采取类似于非法传销的网络发展形式,几个月的时间就在全国多个地区设立集资点,发展蔓延速度之快超乎想像。

  四是跨区域性强,打击难度大。一些嫌疑人在某地登记注册公司,而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现行法律,案件的管辖问题存在异议,造成相关地区相互推诿,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不法活动的打击。

  五是滋生其他违法犯罪。很多金融犯罪本身就是多种犯罪的结果或者包含着其他违法犯罪。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目的,往往采用贿赂利诱等手段,在金融机构内部寻找突破口。有的金融系统内部职工为了不法利益,内外勾结,里应外合,与不法分子共同实施犯罪。还有的金融系统的领导,为金融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或为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由金融诈骗犯罪而引发的违法发放贷款、行贿、受贿、玩忽职守、贪污等犯罪案件时有所闻。

  应保持良好投资心态谨防诈骗

  专业人士分析,非法集资大案频发有三个原因:一是不法分子的欺骗手段极富诱惑力。他们抓住一些人急于赚大钱的心理,通过虚构产品和项目具有高额的市场回报等,对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利息回报,有的还提供并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和企业作虚假担保,骗得了一些群众的信任;二是被骗群众法律观念淡薄。不法分子以高比例的利息面向群众吸收投资,有的群众在夸大的宣传和高比例利息回报诱惑下,并不去求证其是否合法;此外,银行利率过低,又没有其他好的投资项目,一些民间资本拥有者在别人宣传和诱惑下,便参与进来。

  张玉贵提醒,为防止非法集资大案的发展蔓延,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一定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不要梦想一夜致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非金融机构不能进行集资活动,如果有公司、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群进行集资,一定不要轻易投入资金,避免上当。对于一些所谓好项目,即使投资人已经得到先期的高额回报,也不可完全相信,要认真咨询有关部门,了解这种集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要轻易投资。为非法集资活动充当代理人、委托人的,一旦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经济所得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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