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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莺莺案续:公诉方建议法院判高天虎有罪
      来源:中国青年报  甘丽华   2007年04月05日 10时1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诬告陷害”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今天(4日,下同)下午2时,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案在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长达4小时40分钟的审理中,高天虎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之前,他拒绝了父亲为自己委托的辩护律师,也回绝了法院、检察院等方面为他提供的律师。

  2002年3月15日晚,湖北省老河口市宝石宾馆19岁的女服务员高莺莺死亡,当地警方认定为跳楼自杀,但高莺莺父母及亲属认为其是被人所害,到处告状。

  2006年,襄樊方面组建专案组复核此案,公安部亦派员督战。当年8月18日,襄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通报: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其父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本人所留。

  而此前,内裤精斑一直被其家属认为是杀害高莺莺的凶手所留。2006年8月27日,高天虎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2007年3月20日,此案起诉至襄城区人民法院。

  在今天的审理过程中,高天虎回答清晰,偶尔有些情绪激动,并对公诉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否定意见。

  今天,公诉方提供了包括证明高莺莺系自杀、公安部门复查高莺莺死亡案件有关结果、高天虎撰写和散发的告状信、高天虎归案过程、公安部对高莺莺内裤所留精斑鉴定过程及结果,以及王淑军因高天虎而受到伤害等一系列证据,并以诬告陷害罪对高天虎提起公诉。

  公诉意见认为,高天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使在没有高天虎供述的情况下,也可以证明高莺莺内裤精斑为高天虎所留,建议法院依法判定高天虎有罪。同时,公诉方提出,若高天虎及时悔罪、认罪,可以给予从轻惩罚。

  高天虎对公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词进行了反驳,并否认自己将精液留在女儿内裤上的指控。他提出,精液是去年公安机关在河北找到他和妻子后,借体检机会从其妻子身体内获得的。公诉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否认了这一说法。

  高天虎表示,他还有两份足以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但目前拒绝向法院提供。

  虽然高天虎拒绝请律师辩护,其原辩护律师王才亮还是参加了今天的旁听。庭审结束后,他表示为高天虎感到遗憾,称高天虎在自我辩护过程中没有抓住要点,对诸多矛盾的细节没有提出有力反驳。

  王才亮对公诉方控诉高天虎把自己的精液抹在女儿高莺莺内裤上,借此诬告陷害他人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公诉方提供了大量证据,但取证显得有些跳跃,也比较绝对。他表示,将来在征得高天虎允许的情况下会继续为其辩护。

  下午6时40分左右,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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